《行政诉讼法》关于拆迁的最新司法解释,您知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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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最新解释出炉,大家要特别留意,新的解释对于征地拆迁中的广大被征收人有着重要影响,我们要积极利用起来,争取公平合理的征地拆迁补偿,维护合法权益。

行政诉讼法最新解释出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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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关于拆迁的最新司法解释,您知道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2018年2月6日公布,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9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两部司法解释被废止。

今天爱土拆迁律师团就带大家来看看,最新解释中对拆迁户(即被征收人)的权利有什么影响,体现在哪些方面。在新的解释出炉后,我们维护权益有些需要关注的重点。

一、新增不可诉行为的受案范围,不能盲目诉讼,否则无法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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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列举了十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为,主要与拆迁户有关的是:

内部层级监督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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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有的当事人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工作的监督,就据此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上级政府履行监督下级政府的职责,希望借此督促征收方推进工作。但是在新行诉解释中将这种内部层级监督行为明确列为不可诉行为,这是因为内部层级监督并不直接设定当事人新的权利义务关系,法院也就无法就此立案。

信访办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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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许多拆迁户信访不信法,对信访处理结果不满意,转而向法院起诉。对信访过程中的受理、交办、监督检查、指导等行为有所不满,直接起诉信访行为。该项明确规定不能对信访处理行为和结果进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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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拆案件的诉讼时效有所减短,不要错过了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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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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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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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解释就是说如果行政机关在进行强拆时没有提前下达书面通知,或是下达的文书中没有提示当事人诉讼的权利,此时当事人在1年内均可提起诉讼,从之前未告知起诉期限的最长保护期从2年缩短到了1年。

所以拆迁户在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及时提起诉讼,不能拖延时间,白白浪费维权机会。

三、找准房屋征收中的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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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过程中作出行政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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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行为常常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等多个单位,被征收人为了维护权益往往将所有单位均列为被告,浪费了司法资源,。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五条对此有所规定,此次《新行政诉讼法解释》也是对征收行政纠纷的被告资格的进一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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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强拆证据难收集,法院可以责令行政机关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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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六条原告或者第三人确有证据证明被告持有的证据对原告或者第三人有利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行政机关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因提交证据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预付。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基于该证据主张的事实成立。

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在行政行为中通常处于有利地位并掌握证据,并可以根据证据是否对自己有利而决定是否提交,新规制定后,该主动权将被打破,法院可以应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责令行政机关提交,否则承担不利后果。因此,这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过程的证据收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提醒广大正遇拆迁的被征收人请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尽早的启动法律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法律是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