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两名男子暴力胁迫发生关系,无奈“赤身”跳下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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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年轻女子从五一广场附近的沙河口区民权街143号楼4楼跳下,身上多处受伤,流了很多血。目击者称,女子坠楼时身上一丝不挂,好像急于逃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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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后,有路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受伤女子随后被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附近的居民介绍,这名女子不是该楼居民,当时是从4楼的一个窗户跳下来的,而这户居民家住着一名男子,“女子坠楼后不久,有人看到他下楼离开了。”

警方随后对此事展开调查。2016年4月12日,吕某、李某两名男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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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图片

吕某,男,1974年出生。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李某,男,1968年出生。2009年3月17日因犯强奸罪被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6月22日释放。2016年4月13日,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依法逮捕。

沙河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李某、吕某犯强奸罪。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16年4月12日凌晨2时许至8时许,李某、吕某在沙河口区一居民楼室内,李某使用暴力、胁迫手段,吕某明知李某使用上述手段,两人先后奸淫被害人张某,凌晨4时许,吕某离开。之后,李某又奸淫被害人张某。同日8时许,张某从沙河口区民权街143号4楼窗户跳楼,造成张某多发性损伤,其中左侧硬膜外血肿,右侧硬膜下血肿,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左侧颞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腰2-4多发横突骨折,经法医鉴定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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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李某、吕某违背妇女意志,以非法拘禁方式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奸妇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构成强奸罪。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轮奸,属于共同犯罪。

李某系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系自首,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吕某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谅解,予以减轻处罚。

一审法院判李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吕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