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矫缓刑撤销应由执行地法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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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传治





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是我国刑罚执行的前提和保障。《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5条、第6条均规定了“居住地”为社区矫正执行地。当被判处缓刑的社区服刑人员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或者脱漏管超过一个月以上的,执行机关就应该向原审法院建议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但实际工作中,当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地与原审法院所在地不同时,可能会对法律法规理解出现偏差,导致同样一个违法行为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为此,笔者建议缓刑撤销应该由缓刑执行地法院审查较为合理。





比如,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5条第(5)项规定中“情节严重”的把握,在社区服刑人员缓刑执行地与原判法院不是同一地方的情况下,撤销缓刑时,由于两地对法律法规理解的不一致,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违反一样的法律规定,却出现不一样的处理结果,严重影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同时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相反,由执行地法院审查就能避免减少这种偏差,从而提高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司法实践中,当缓刑执行地与原判法院不是同一个地方时,撤销缓刑时,原判法院往往很难积极配合,而社区服刑人员通常也不能及时到案,造成原判法院不能在法律规定的审理期限内办结案件,导致人力物力消耗,同时增加诉讼成本。若由执行地法院审查,很大程度上可避免社区服刑人员不予配合现象的出现,同时也减少社区服刑人员路途费用,增加便利性和经济性。





综上所述,社区服刑人员缓刑的撤销应该由原判法院改为社区服刑人员执行地法院审查,这便于公检法司等机关的相互配合,有利于促进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作者单位:江苏省泗洪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