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审判机构体系 省高院首设环境资源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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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讯(记者杨康、通讯员梁学东)6月4日,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省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标志着我省已全面构建起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审判机构体系。
近年来,各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案件的数量和比例呈现出增长趋势。据统计,2015年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854件,民事案件1548件,行政案件2085件。
省高院新任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张乐喜介绍,该庭共配备11名法官,主要负责审判一审、二审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不服下级法院生效裁判的涉及环境资源类民事案件和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进行审查,依法提审或裁定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我省法院一直高度重视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工作,省高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田昌兵介绍,2014年,我省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庭,并在全省其余123家基层法院设立了环保合议庭。
2016年,省高院制定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和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的三个规范性文件,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依法审理了一批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其中,十堰市中级法院审理的十堰市驰迈工贸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案,省法院审理的镇江市自来水公司诉韩国开发银行投资公司水污染损害赔偿案,均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度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素华表示,环境资源案件专业化程度高,受害对象往往不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通过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有助于推进审判的专业化和规范化,加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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