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熊孩子”打赏主播属赠与行为 钱财或可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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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直播家庭教育不可或缺





随着直播行业火热度日益上升,很多人沉迷于观看直播之中,未成年人也不例外。有些未成年人为了吸引主播的注意,不惜借用父母的微信、银行卡等支出钱款打赏主播,打赏金额从千元到万元不等。未成年人打赏的钱款是否可以追回?网络直播平台是否有责任?围绕这些问题,《法制日报》记者与专家展开了对话。





对话人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





郑 宁





北京律师 赵红丽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白婷婷





“熊孩子”打赏主播属赠与行为





记者: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与发展,“熊孩子”打赏主播现象频发,这一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与担忧。这种打赏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郑宁: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接受赠与的合同。依据该定义可知,赠与合同有如下特征: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所谓“无偿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给付,另一方不必向对方偿付相应代价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所谓“单务合同”,是指仅由当事人一方负债务,另一方不负债务,或者虽负有债务但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在此类事件中,主播对不特定公众进行表演且在视频窗口明显位置提供打赏链接,未成年人对其进行打赏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给主播的行为。未成年人将财产自愿转移到主播账户之时,双方间的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且该视频主播对打赏的未成年人不负任何义务,其非针对性的表演行为也完全是其自发行为。故此类案件中的打赏行为应定性为赠与行为。





赵红丽:未成年人无偿将父母的钱财打赏给主播,属于无权处分的行为。无权处分是指行为人没有处分权,却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对他人财产的法律上的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行为,须经钱财的权利人即未成年人父母追认,该行为方为有效。





若未成年人给主播打赏的钱财是属于未成年人的钱财,比如压岁钱等,则认为其打赏主播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要件,应属于赠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未成年人打赏主播的行为应经过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及追认。





未成年人打赏钱财或可追回





记者:未成年人在瞒着父母的情况下,通过父母微信、银行卡等方式打赏主播,造成父母财产损失。在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打赏的钱财是否可以追回?





郑宁:未成年人对游戏主播的打赏行为属于赠与行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在此类情形中,未成年人将财产自愿转移至主播账户之时,双方间之赠与合同即告成立,但因其监护人拒绝追认,故赠与合同未生效,因此该未成年人不负有向主播转移财产的义务。至于该未成年人向主播处分财产的行为,属于物权行为,即处分行为,因该处分行为同样没有经过其监护人的同意故不生效,故该未成年人转移财产的行为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所以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依照物权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即“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向主播主张返还钱款。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之监护人提起诉讼时,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明,包括户口本、合法有效的监护证明等以及银行卡与平台账户之间的绑定信息、平台账户的充值记录、银行账户转账明细、平台内账户转账明细等,必要时可就相关证据进行公证。





赵红丽:可以通过不予追认打赏行为追回钱财。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观看直播的未成年人年龄大多超过8周岁,应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打赏主播的钱财数额与其年龄、智力不相符,超出了这些未成年人的认知能力,这些未成年人的父母可以不予追认子女打赏主播的行为,未成年人父母不予追认上述行为后,该民事行为自始无效,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网络主播因未成年人打赏取得的钱财应返还给未成年人父母,若主播存在诱使未成年人给其打赏的行为,则直播平台存在过错,对于未成年人父母因此遭受的损失,按其过错程度具有赔偿义务。





规范此类事件须多管齐下





记者:类似事件该如何管理和规范,以免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郑宁:首先,平台方应加强正向引导和内容审核,发现违规内容和诱导未成年人打赏现象绝不姑息。同时,可进一步完善账号实名制,多管齐下引导教育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在信息安全、技术防范、内容引导、充值付费、反馈渠道等各个方面进行改进,做好未成年人保护。





其次是政府责任,文化和旅游部近期将重点推动网络文化行业的转型升级,完善市场的准入、退出机制,加强网络文化内容建设,支持和鼓励优先发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网络文化产品和服务。同时,将继续加大对违法违规网络文化经营活动的打击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网络文化行业持续、健康、良性、有序地发展。





最后是监护人,家长对未成年人要监管到位。未成年人年龄小,缺乏社会经验,网络安全意识较薄弱,作为监护人的家长更要注意加强对钱财的管理,完善自己的支付系统,像支付宝、银行卡、微信等与金钱相关的支付密码不要轻易告知孩子。在尊重未成年人隐私权、适当自主权的前提下,父母要关心未成年人在网上的种种行为,教会他们防范风险。





赵红丽:作为直播平台,应当尽快完善网络直播的相关内部制度,以规避此类风险。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网络直播平台有通过相关手段控制未成年人观看直播的义务,同时,在得知观看者或打赏者是未成年人时,应及时制止及采取相关措施予以预防或采取补救措施而非进行诱导。





其次,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网络直播平台的监管,实行直播平台用户的会员实名注册制度,未成年人不得注册成为会员并观看直播平台的直播节目。再次,加强对主播的行为管理,对于诱使、诱骗未成年人对其打赏的主播,应制定相关惩戒制度,如有触犯,应追究其责任。最后,学校及教委、家长应加强对青少年的网络安全风险意识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