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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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有些开发商或者房主为了从房屋买卖中获得巨额利益,会有一房二卖的行为,这种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那么,房东一房二卖,房东要承担什么责任?那么房子应该归谁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在建或已建商品房所有权及相关权利予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这里的房屋特指商品房,而不包括农村自建住房、单位集资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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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如何处理,房屋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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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但是第二个人只付了定金没有办理过户的,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房屋是归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人。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但是已经付过定金的。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所以办过房屋过户的有登记过的,房屋就归他的,不管他有没有付钱。
(三)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谁先于房东进行了过户登记的,房屋就归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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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东“一方两卖”应该负什么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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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应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房东一房二卖,属于违约行为,也违背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如果中介是知情的,是需要与房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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