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各区县、开发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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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告

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未移交的,处所收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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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提醒各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广大业主: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将维修资金交入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财政监管专户。

凡发现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请及时向我局举报。

通信地址:西安市西大街116号房产交易大厦508室

邮编:710002

咨询及举报电话:029-8761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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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于:西安市房管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