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团伙报复殴打他人致死 潜逃20年终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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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23年前一起团伙报复伤害致死人命案其中两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凌显然、凌显山作出核准追诉的决定。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凌显然、凌显山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凌显然、凌显山对一审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日前,该判决得到广西高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发生在1995年,合山市北泗镇下麦屯村村民覃肖军与同村煤矿老板覃某因煤矿开采用地产生纠纷,1月8日傍晚,覃某授意凌显山、凌显然等人对覃肖军进行殴打,过程中,凌显然用尖刀捅刺覃肖军20余刀,导致其不治身亡。作案后,凌显然、凌显山外逃。





2015年5月11日,合山市公安机关在清理命案积案时,在网上发出通缉令追逃凌显山。5月28日、5月15日,合山市公安机关分别将凌显然、凌显山抓获,并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两人进行刑事拘留。同年,合山市公安局以凌显然、凌显山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报请检察机关追诉。





2016年3月3日,最高检决定对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嫌疑人凌显然、凌显山予以核准追诉。





2016年10月25日,来宾市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凌显然、凌显山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向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由于被告人作案后潜逃时间长,公诉机关指控案件证据有限,且缺乏案发现场勘查笔录、作案工具、证明被害人身份情况的证明、案发起因等证据。来宾中院依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被告人凌显然、凌显山犯故意伤害罪,均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判决。凌显然、凌显山均不服,向广西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随后,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本案,遵循广西高院的引导,要求公诉机关收集补充证据完善证据链。公诉机关补充了证明被害人身份的尸检照片、当年尸检法医到庭作证、同案证人到庭指证两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法院重审经过对全案证据的审查和分析,最终以客观证据为基石,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清晰而精准的还原。





2017年12月18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凌显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凌显山有期徒刑十五年。凌显然、凌显山提出上诉。2018年4月25日,广西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驳回凌显然、凌显山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