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兼职"涉嫌违法 刷单造假诱导消费属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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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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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兼职”涉嫌违法又可能被骗法律人士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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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单造假诱导消费属于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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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90元会费就能做“淘宝刷单员”,交纳338元押金就能获得一份“微信推广”的兼职工作,工资日结、谁都能干……这样的“好工作”,你心动了吗?足不出户就能赚钱,“工作”门槛低、收益快……“网络兼职”成功吸引了一些家庭主妇、待业人员、学生的眼球。但从事这种工作不仅容易上当受骗,还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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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推广”遭遇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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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5月的一天,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民姚女士在微信朋友圈里看见朋友发了这样一条消息:“今天又收到微信推广的30元工资!”并配有微信红包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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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心动了,便联系该朋友咨询“微信推广”相关事宜。“每天按要求在朋友圈转发2条广告就能领钱;拉朋友进群,每人还有58元提成。”朋友告诉她,如果要兼职做“微信推广”,得先交押金。看到朋友已经领到工资,姚女士没有怀疑,立即决定加入这个“微信推广”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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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女士在朋友的推荐下交纳了338元押金,加入了这个兼职“微信推广”的微信群。“群里严格声明:禁止发广告,禁止发消息,禁止私自拉人进群。否则,就会被踢出群。”姚女士介绍,转发的产品都是汽车配件或香水的广告。管理员每天定时把“任务”发在群里,大家复制转发该广告在自己的朋友圈即可,晚上8时统一在群内通过发红包的方式领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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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姚女士按要求做了13天,其间还介绍了4个朋友进群,并领到了232元的“介绍费”,眼看押金即将赚回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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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后,姚女士发现,一些同样兼职做“微信推广”的好友每天在微信朋友圈发4条广告,她咨询后得知,再交纳450元押金,每天发布4条推广的消息,就可以日赚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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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分钟就能搞定的事,一天还能赚80元。”姚女士心想这钱太好赚了,便给群主转账450元,获得了“升级”入群资格,随即被拉进了另一个“微信推广”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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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群后,姚女士开始向亲友推荐这份工作,成功介绍了两位好友进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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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日,姚女士拿着手机等待管理员发布“任务”时,却发现自己及好友已被踢出该群,管理员私人微信也将自己拉黑,她这才发现被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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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番打听,姚女士加入了一个维权群,里面有近千人,都是被“微信推广”骗了钱的。“被骗的人很多,我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姚女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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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淘宝刷单”虚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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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姚女士相比,乌鲁木齐市民林女士则幸运些,她的自保意识让自己没亏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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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告诉记者,不久前,她交了90元的会费成了某“刷单”公司会员,被拉进一个语音软件内,大家通过该软件交流,“工作”十分简单,只要懂电脑、会网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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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语音聊天软件内每天都会公布需要“刷”购买量或好评度的订单,每个利润不等,自己可以随意选择。“我一般都选不需要支付的,这样风险小。”林女士讲述刷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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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按照林女士的“指导”选择了其中一个订单,在淘宝网里搜索到该宝贝,佯装顾客和客服聊几句,继而下单“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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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需把购买链接发给卖家,他们会进一步操作,不用你掏钱,这样就不用担心被骗。”林女士介绍,卖家后台操作后,会显示该商品“买家已付款”“卖家已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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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上述步骤后,林女士只要截图发给语音软件里的“主持人”确认,她的支付宝账户就会收到当天的“工资”。钱领到了,可工作还没结束。等空包裹快递到家后,需要确认收货,并进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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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诱导消费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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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律师康明远说,对于“微信推广”而言,利用社交软件进行广告推广要比传统的广告营销更具危害性。由于网络的迅速扩散性,可能会达到爆炸式的扩散,从而很难及时被监管,被骗者维权也十分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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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明远介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转发的广告是虚假广告,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失,转发人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甚至要承担刑事责任。”康明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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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康明远认为,消费者在面对差不多的商品时,会倾向于选择好评多、销量多、信誉高的店铺,“刷单”这种造假行为就是一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实际上已经违反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一种虚假宣传、诱导消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