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调整高温津贴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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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成都6月15日电(记者陈健)记者15日从四川省人社厅了解到,四川调整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天8元至12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至18元。各市(州)可在上述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本地区高温津贴标准。





据了解,调整后的高温津贴标准将从今年7月1日起执行。这是四川省自2007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第三次调整高温津贴。





四川规定,在高温下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摄氏度(含35摄氏度)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摄氏度(不含33摄氏度)以下的,应当发放高温津贴。





四川省要求用人单位结合生产经营特点和工作条件,通过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或制定规章制度等方式,确定本单位高温津贴发放的具体岗位和工种等。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冲抵高温津贴。





四川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违反其他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