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研究生考试武汉百人舞弊案宣判 四名被告人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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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青在线武汉6月25日电(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朱娟娟)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日前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商管理类)武汉工程大学考点内,发生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100余名考生作弊被处理。被告人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日前分别被判处拘役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前,姜某通过网络,向高某购买了微型相机等作弊器材,聘请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进行大量模拟试题训练,通过姜某军、宋某、梁某等人招揽考生,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考前,姜某向考生提供作弊器材,组织培训使用方法,让其妻带微型相机参加考试,偷拍试卷,通过手机传送给自己,再将试卷照片交给其聘请的学生答题。答案通过无线发射器传给其招揽的100余名作弊考生。其中,80余名作弊考生被当场查获。





2017年1月、2月,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等人相继落网,先后供述了组织考试作弊的事实。





警方从姜某等人住处搜出笔记本电脑7部、手机12部、无线上网卡9个、微型密拍设备3部,以及无线对讲机、学生报考明细、信号发射器、微型耳机等作案物品。





法院审理认为,姜某、姜某军、宋某事先预谋、联系作弊人员及考生,组织培训作弊器材使用方法;高某明知姜某等人组织考试作弊仍为其提供作弊器材,四人行为均已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在共同犯罪中,姜某系主犯,依法应按照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姜某军、宋某、高某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姜某、姜某军、宋某、高某犯罪后均如实供述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明确:“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规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