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征收的那些细节,了解一下!
自财税【2016】36号文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针对资管产品缴纳增值税陆续出台了包括财税【2016】140号文、财税【2017】2号文以及财税【2017】56号文等进行相关规定,发文涉及了整个资管行业包括银行、公募基金、基金子公司、期货资管、券商资管、私募基金乃至托管外包机构等各链条上各主体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责任。
01
保本与非保本的界定
根据【2016】140号文规定,
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
对于保本产品投资人应缴纳增值税,而
对于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
未来资产管理产品的合同中将不再有保本保收益条款。那税务规定的这一条是否就完全不再适用了呢?
如果税务机关严格按照税务规定执行,那么对于投资人来说,就不存在去购买一个合同约定的保本产品可能性,也不会再缴纳相应的增值税;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有的税务机关在征税过程中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即虽然合同中没有保本承诺,但是如果有回购或者赎回安排,或者合同中约定了差额补足协议等等也将有可能被认为是“保本”。
比如在合同里约定了如果到期产品出现了亏损,将由管理人或者另外的投资人对其进行差额补足,这就可能将会被认定为保本型产品
。
02
哪些资管产品需要缴 税?
根据140号文规定,
首先看资管产品是保本还是非保本
,如果是保本,交易合同中约定固定利润,或者有回购协议、差额补足协议等保底安排,则兑付收益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无固定/保底利润安排则不缴纳增值税。
其次看各类资产管理产品是否是持有至到期
,如果持有到期就不属于金融商品转让,就不用缴纳增值税。
对于每一种金融资产的应税梳理,各个私募管理机构都应当就自己最常见的投资范围向税务咨询机构或者托管外包机构进行咨询确认,清晰地把握和确定最终应税的资产项目和征收方式。
03
收税时间点千万要记牢
对于情况大家已经有一个基本的了解了,那什么时候开始征收增值税呢?在文章开篇鹰朋已经向大家说明,即2018年1月1日。
对于2018年1月1日前到期的产品,将不再缴纳;对于2018年1月1日之后成立的资管产品一定会缴纳。
那么对于跨越了2018年1月1日存续的产品如何缴纳呢?
如下:
对于资管产品有两点值得注意:
1、对资管产品在2018年1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2、新的增值税计算将以2018年1月1日作为起征时间点,如果投资标的是股票,无论之前持有该股票成本价格是多少,自2018年1月1日起只要卖出该股票相对于1月1日的价格有收益就应当纳税。
这里送上一个计算缴税小技巧:
04
资管产品增值税对行业有哪些影响?
鹰朋通过梳理相关规定,资管产品管理人具有双重纳税人身份,一是收取管理费的纳税人,二是获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
通俗的说,需要交纳增值税的两部分分别为服务增值部分和资本增值部分。
第一部分比较明确,大家都无争议,管理费属于增值服务部分,与一般的服务没有区别,理应缴纳增值税。
业内的争议主要集中在第二部分,即资本增值部分的应税额由管理人承担,发生双重收税的问题,是否合理?
目前私募行业比较特殊,契约型私募基金管理人几乎对投资收益都有超额提取业绩报酬的条款,这部分税负由私募管理人负担应该比较合理。
整体来看,资管类机构从不缴纳增值税到缴纳3%增值税,结合底层资产规定来看,或对高票息的信用债不利(利率债免)。
但本次执行时间推后,短期投资者对此也没有予以反应,因此短期实际影响小。
嵌套类的通道业务成本因此增加,叠加监管去杠杆、去通道方针引导,助推金融生态链继续重塑。
在产品嵌套的情况下,新规可能导致重复征税问题,这对大类资产配置产品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为明显。
举一个私募产品中最常见的例子,两层的均为非保本的定期开放产品,看看是如何被多重征税。
由此可以看到,如果投资人没有对A产品持有至到期,A产品也没有对B产品持有至到期的话,每增加一层嵌套产品就可能增加一层税收,所以未来不管是监管政策还是税收政策,都是不鼓励太多层数的嵌套。
05
增值税是否有可能多缴
最后一个问题,在增值税缴纳过程中是否存在管理人多缴增值税的情形呢,如果是,应当怎样避免?
对于因为金融商品转让而获得的收益,将就其收益缴纳增值税。(金融商品转让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照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若相抵后出现负差,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会计年度)。
那么如果一个按月度纳税的管理人在最后一个月出现了负差,或者按季度纳税的管理人在最后一个季度出现负差,是无法结转到第二年进行抵扣的。那么全年来看,该管理人就多交了增值税。举一个极端的例子,假设下图基金是一个仅投资于二级市场的股票基金,收益如下图:
本产品实际全年是亏损的,但是却缴纳了增值税。因此在投资波动率比较大的产品时,很有可能出现多缴纳增值税,所以管理人能否在最后一个纳税申报期稳住收益,将决定是否多交增值税。
鹰朋认为:增值税其本质是对新增价值或者附加值所征收的流转税,没有额外的收入收益也不会有对应的增值税。所以我们可以把它称为“幸福的烦恼”,相信所有投资私募权益类产品的客户都希望自己的产品可以被征收更多的增值税,因为那也意味着更好的收益。
而上述所陈述的问题是私募管理人应该关注的,具体的征收和申报存在的问题,需要多与托管人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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