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男子在青秀湖公园滑倒骨折 公园被判担责7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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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公园滑倒骨折 公园被判担责七成





一审法院判公园方无责,二审法院判公园方未尽到管理责任





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记者 王斯





两年前,60多岁的白某晚饭后到南宁市青秀湖公园散步,不慎滑倒摔至骨折。白某认为是公园道路上有淤泥青苔导致他摔倒,公园方则认为是白某自己不注意所致。为讨说法,白某两次将公园管理方——南宁市青秀湖公园管理办公室(下简称青秀湖管理办)告上法院,索赔4.6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定公园方无责。近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青秀湖公园未尽管理责任,需担七成责任,赔偿白某2.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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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





公园散步踩青苔摔倒致骨折





白某今年67岁,家在青秀湖公园附近。平时,白某喜欢到公里散步、锻炼。意外发生在2015年9月26日。





白某告诉记者,当天吃过晚饭后,他到青秀湖公园散步。当走到该公园悠然堂附近水泥路下坡处时,因该段水泥路长期被水浸泡,有淤泥且长有青苔。他一脚踩过去不慎滑倒,爬不起来。





疼痛中,白某赶紧给家人打了电话。很快,公园工作人员赶到现场,并打电话叫来救护车,将白某送至医院检查。经医生诊断,白某右腿骨折。





次日,白某的女儿找到青秀湖管理办,协商父亲受伤赔偿一事。公园方称过错不在他们。2016年底,白某逐渐康复后,将青秀湖管理办和某物业公司一起告上青秀区法院,索赔各项损失4.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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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男子举证不能责任自担





“青秀湖公园作为一个供老百姓休闲娱乐的公共场所,管理方理应对公园内的道路等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白某说,事发处的路面长期被水浸泡产生淤泥青苔,管理者不及时清理,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公园方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为此,白某向法院提交了事发时他受伤倒地的照片,以及事发次日拍摄的现场照片。从照片上看,记者发现事发现场确实有很多积水和淤泥。但是,白某用于拍摄照片的手机故障,无法提供原始照片,导致这些照片只是冲印件,只有场景,没有具体拍摄时间。





而青秀湖管理办则提交了该公园在公园内张贴的“小心路滑”的警示牌等,以及物业管理公司对该园区进行日常保洁和维护的记录。





青秀区法院一审认为,白某主张他在青秀湖公园摔倒受伤是因公园方未尽合理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所致,但他所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他在青秀湖公园摔倒,所提交的照片虽显示路面存在积水情形,但无法显示具体的拍摄时间及是否为事发的具体地点。而青秀湖公园提交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游客进行了游园注意事项的警示告知义务,并对园区进行了日常的保洁和维护,证明其已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和安全保障义务。白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摔倒受伤是公园方疏于管理导致。





2017年8月,一审法院判定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白某不服上诉至南宁市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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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公园未尽管理义务,赔偿2.1万余元





为了证明自己,二审中,白某专门从各个角度拍摄了事发地点的场景,并拍摄了视频,以佐证自己确实是在青秀湖公园悠然堂前的水泥路上摔倒。几张照片的位置一串联,白某摔倒的地点便一目了然。





而青秀湖管理办对白某在公园悠然堂附近摔倒没有异议,但对具体的地点有异议,却又未能提供具体摔倒的地点。





据此,南宁市中院认为,白某已经举证证明,他是在青秀湖公园悠然堂附近散步,由于路面有淤泥,导致脚踩过去滑倒摔伤的。摔伤地点与某物业公司的记录地点相吻合,对白某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而青秀湖管理办作为公园的管理方,未及时清理路面积水、淤泥,导致白某在经过事发路面滑倒摔伤,青秀湖管理办应承担七成责任。白某未尽注意义务,自身担责三成。经计算,白某的各项损失为3.1万余元。





6月22日,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青秀湖管理办赔偿白某2.1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