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四 )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须深入挖掘新型违纪违法形式,从新情况入手,不留死角。对此,新修订的《条例》增加了一些更为全面的规定,如对干扰巡视巡察工作,党员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钱款、住房、车辆等,民间借贷获取大额回报,利用宗族、黑恶势力欺压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突出表现,不重视家风、对家属失管失教等八种新型违纪行为作出处分规定。这些规定,让执纪领域扩大,有助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对重要领域的违法违纪,必须从重或加重处分。新修订的《条例》对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党,破坏民族团结,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民生保障显失公平,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中央方针政策、破坏基层组织建设,贯彻新发展理念失职等六种违纪行为从重或加重处分。这些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针对现阶段党员领导干部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对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必将会起到重要作用。

总之,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有助于党组织和党员更加自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充分集中了全党智慧,体现了全党意志,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立规易,执纪难。对新的纪律处分条例,我们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学习研究,切实贯彻,这样才能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