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被盗 物业被判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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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先生居住的房屋内遭遇窃贼,劳力士手表、笔记本电脑、现金等贵重财物均被盗走。江先生遂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务损失3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驳回了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原告江先生诉称,其作为涉案房屋业主的工作人员,经业主同意在房屋内居住、办公。2014年3月涉案房屋内发生盗窃案。作案人现已被抓获,并被判处刑罚。该盗窃案的发生是由于物业公司安保措施不完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所致。因此,物业公司在该起盗窃案中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现金3万元。





被告物业公司辩称,双方不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法律关系。物业公司系该小区的物业服务单位,但涉案房屋业主并非江先生,江先生也没有支付过物业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江先生作为经业主许可居住于涉案房屋内的实际物业使用人,其享有接受物业公司物业服务的权利,系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对象。根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江先生的财物损失系因案外人实施盗窃行为所致。同时,物业公司已采取不间断保安巡逻、查看现场、及时报警等措施,说明物业公司已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





现江先生未能证明盗窃案件的发生系物业公司未履行安保义务所致,且物业公司并非盗窃行为的实施主体。基于以上事实,江先生主张由物业公司赔偿其财物损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江先生的全部诉请。





此外,违法盗窃等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难以避免,小区保安无法时时处处设防,安保义务人仅负有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护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





北京晨报记者黄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