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检察机关10月1日起全面运行新司法办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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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在线报道(记者 吴倩):10月1日起,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运行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明确检察官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改革要求。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通过行使检察权,对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和法规实行专门监督,以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如何让检察权的运行更规范有序?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在29日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新的司法办案机制的核心是推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肖玮说,检察机关原来并没有严格意义上的办案组织,而是以承办人提出初步意见的方式办理案件。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的过程中,首先就要组建办案组织,也就是将来的责任主体。肖玮说:“我们根据履行职能需要、案件类型及复杂难易程度,设置了独任检察官和检察官办案组两种基本的办案组织形式。高检院办理的多数案件都是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并且承担着对下业务指导职能。从高检院机关实际出发,多数检察业务和司法办案工作以检察官办案组的形式办理,少数简单案件由独任检察官办理。”





目前,最高检已出台一系列具体落实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政策文件,重新界定检察委员会、检察长、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制定司法办案权力清单,把检察权划分为10类具体检察业务,明确了每一类检察业务中,哪些可以由独任检察官、检察官办案组作出决定或提出意见,哪些由检察长(副检察长)作出决定,哪些需要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肖玮说,权力清单使各类办案主体的办案权限更加明确,相应地责任也更加清晰。





最高检案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刘志远表示,新的司法办案机制对办案工作进行流程重构,检察官的意见在流程行进中将起到更加重要的作用,办案流程也受到更加严格的监控。刘志远说:“检察官在权力清单确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办案事项负责。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意见的,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相关材料,或者对案件进行复核,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直接作出决定,业务部门负责人在审核案件时,也可以要求检察官补充相关材料,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但是都不得直接改变检察官意见或者要求检察官改变意见。检察长、部门负责人的指令和决定、审核意见,都要采取书面形式,并归入案件卷宗,以便区分责任。管理部门全程、同步、动态监督办案活动,对办结后的案件开展质量评查。”





为保障司法责任制顺利运行,最高检全面推行司法业绩档案,建立健全检察官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司法业绩档案和考核结果的运用。检察官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有违纪违法行为或司法过错行为的,严肃追究责任,实现“放权不放任”。





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高景峰副主任表示,新的司法办案机制更加符合检察机关工作实际,将进一步增强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高景峰说:“从过去发生的冤错案件来看,尽管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但办案机制上的缺陷是一个重要因素。一直以来,司法机关都是沿用层层审批的办案模式,这样造成的直接后果就是权责不分、责任不明。因此,必须改变这种办案模式,实行新的办案机制。这些办案机制更加凸显司法特征,更加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检察工作的实际。”





目前,最高检已经过遴选产生首批入额检察官228名,自今年10月1日起他们将在新的司法办案机制下开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