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检查报告指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中遭遇六大问题( 二 )

第二,部分配套法规和标准制定工作滞后。报告指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要求排污许可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尚未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境保护召回制度没有落实,第七十八条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尚未出台。不少大气污染较重的地市尚未制定地方性法规。

第三,大气污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其中包括:排污许可制度没有落实到位,环境监测制度落实有差距,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缺乏系统规范。报告指出,一些东中部区县和西部大气污染严重城市监控点少、监控网布局不合理。个别地方环境质量监测弄虚作假。例如,山西省临汾市出现大气环境质量造假窝案。

第四,重点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执行不够有力。报告称,工业污染控制力度不够,民用散煤污染控制不力,机动车污染和油品质量监管不到位,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不精细,秸秆综合利用不足。例如,我国北方地区每年冬季取暖消耗2亿多吨散煤,据有关部门测算,1吨散煤排放污染物相当于10—15吨电煤。

第五,执法监管和司法保障有待加强。报告指出,执法监管不到位,司法保障作用发挥不充分。比如,在机动车污染防治中,有的地方公安、环保、交通等部门配合不力,排放不达标车辆长期行驶无人监管。2018年1—5月,安徽省公安机关开展了专项整治行动,共查处逾期未检验交通违法行为14.7万起,逾期未办理报废手续交通违法行为864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