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人取40万元赃款 阳新两名女子被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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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网消息(通讯员向春林、蔡明仪)明知钱款来路不明,仍通过自动取款机“蚂蚁搬家”式地帮他人分批取现。近日,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朱某、吴某。





2017年11月,朱某(女)和吴某(女)在酒吧认识了钟某和康某,钟某请她们帮忙在ATM机取钱,并告诉她们这钱来路不明,但是只要她们帮忙取出来,就可以给一定比例的报酬。听说有好处费,朱某和吴某爽快地答应了。过了几天,钟某打来电话,约朱某和吴某到出租房见面。见面后,康某拿出两个鸭舌帽和一沓银行卡,让她们戴上帽子去各个银行网点取款,并一再交待两人不能同时进入银行取钱,而且一家银行只能用一张卡。当天,朱某取款6万元,获得1500元报酬;吴某取款4万元,获得800元报酬。2017年11月至12月,朱某和吴某先后两次帮钟某等人取款40余万,两人各获3000元好处费。





检方经审查认为,朱某、吴某明知钱款是犯罪所得而帮忙取出,并从中获得好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相关规定,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且二人有串供行为,情节恶劣。朱某、吴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批准逮捕。





检察官提醒: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因此,明知是犯罪所得的东西一律不能碰,即使出钱买也不行,切忌不要挺而走险,以身试法,只看到眼前的利益,不计刑罚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