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控从车里偷走茅台警方起赃洋河酒 被判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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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晨进入小区地下车库,从路虎越野车内盗走一箱15年的茅台酒,这是武汉男子董杰被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经过审理后,一审法院宣布董杰无罪。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此案判决书显示,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报案人自称拥有被盗茅台酒的证据存在瑕疵,财物灭失的可能性不能确定唯一。在侦查过程中,警方曾对董杰涉嫌盗窃的过程进行侦查实验,但法院认定茅台酒被盗的事实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无法建立因果关系,故作出无罪判决。





越野车内两箱茅台不翼而飞,警方进行侦查实验





这起财物失窃案发生在2017年2月21日凌晨,报案者林斌是武汉市硚口区融侨锦江小区的居民。





林斌称,案发前,他花5.4万元购买了两箱15年茅台酒(每箱6瓶),放在路虎越野车的后备箱内。该车后座还放了两条“大重九”香烟,价值2000元。当年2月20日22时许,他将路虎车开进小区地下停车场。次日上午9时,他驾车离开小区,半小时后到达一个商务区,他准备拿烟酒送给客户时,发现车箱的两箱茅台酒和后座的两条烟均不见了,遂开车回小区停车场向物业保安反映,随后报警。





据林斌回忆,当时越野车的车门完好,没有撬过痕迹。





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宗关派出所介入调查,经过调看现场监控并进行视频追踪,确定董杰有重大作案嫌疑。1979年出生的董杰是武汉市蔡甸区人,2006年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林斌报案5天后,民警将董杰抓获,并在其家中搜出一箱洋河牌白酒。董杰交待,该酒是他从融侨锦江小区地下停车场一辆黑色轿车内盗得,作案时间是2月21日凌晨——这个时间段与林斌茅台酒失窃的时间大致吻合。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凌晨2时43分,董杰从融侨锦江小区负一层进入电梯,电梯口放了一个用白色包装带捆扎的纸箱子,他搬着该箱子坐电梯至40楼。约10分钟后,一男子双手提一纸箱出现在地下停车场通道,视频影像不能确定该男子是否董杰。4个小时候后的早上6时许,董杰携带黑色包裹袋和红黄色手提袋在小区外马路边出现,然后乘车离去。





从监控视频来看,案发当天凌晨,董杰的确在小区停车场出现并搬走一个箱子。但这个箱子里的物品是不是林斌的茅台酒呢?





当地警方进行了侦查实验:将从董杰屋内查获的一箱洋河酒放在被盗现场的电梯内,在相同光线条件下进行实验,形成侦查实验视频截图,与案发当天董杰携带一箱物品进入同一电梯的监控视频截图进行对比。





林斌对上述两张截图对比辨认后,确认董杰在监控视频截图中携带的箱子,就是其被盗15年茅台酒的箱子。他还确认,侦查实验视频截图中的酒箱子,不是被偷的茅台酒箱子。警方对侦查实验所作的情况说明也指出,15年贵州茅台酒箱与洋河酒箱放置一起后,录像截图和拍照比对,均差异明显。





也就是说,林斌确认董杰盗窃了他的一箱茅台酒,但警方在董杰家里搜获的酒箱,并不是被盗的茅台酒箱。





法院判被告人无罪:事实与行为无因果关系





此案中,被害人林斌报案称,失窃的财物包括两箱15年的茅台酒和两条香烟。经价格鉴定,上述茅台酒价格为每瓶4479元,两箱12瓶计价为53748元。





不过, 武汉市硚口区检察院根据侦查实验等证据材料,仅指控董杰盗窃15年茅台酒一箱(6瓶装),物品价格26874元。检察机关认为,董杰曾因盗窃受过刑罚,此次又窃取他人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责。





审理中,被告人董杰对检察院指控的盗窃罪名予以认可,但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他称,自己从小区停车场一辆轿车内盗走一箱洋河酒,但未盗窃茅台酒等其他财物。





判决书显示,此案开庭审理时,林斌被传唤出庭作证。他当庭陈述的茅台酒被盗的时间、过程等内容,与其在公安机关的陈述一致。但他又称,案发当天是他的司机将越野车开至小区地下车库停放,这与他报案时称系由本人开车不一致,且未能作合理说明与解释。





法庭认为,林斌越野车内存放了茅台酒等财物,只有本人陈述这一唯一证据,故证实其拥有被盗15年茅台酒的证据存在瑕疵。而林斌所称财物被盗的时间跨度11小时,他是驾车离开现场半小时后再返回报警,因此财物灭失的可能性不能确定唯一。





法院审理后指出,虽然监控视频证实,案发当日董杰曾携带一个“捆扎白色包装带”的纸箱在小区出现,但不能证明其携带的纸箱就是15年茅台的酒箱;董杰供述盗窃洋河酒的事实,因只有其供述而无其他证据证实,依法不能认定。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2018年6月8日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此案没有证据证实董杰盗窃被害人财物,被害人财物被盗的事实与被告人行为之间无法建立因果关系,遂判决董杰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