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反避税条款? | 《个人所得税法》修改( 五 )

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在增订个税规范条文的基础上,应兼具推进反避税体系完善的政策期待与立法抱负。

 

一方面,《税收征收管理法》尚未制定一般反避税条款,个人所得税法引入这一条款应尝试推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订完善,为其提供规范及文本借鉴。另一方面,《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创制了完全概括式的一般条款,在立法论上遭遇诸多质疑。《个人所得税法》应吸取这一经验教训,设计更正当与合乎逻辑的一般条款,反向推动《企业所得税法》的完善。

 

最后,应借鉴国际先进经验,适应全球性BEPS行动计划的时代要求。我国反避税立法是舶来产物,先进的立法经验尤为值得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德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英国、南非等有成熟的反避税立法经验可资借鉴。此外,全球性BEPS要求各国税制的协同改革,《个人所得税法》在税制及反避税规则上应体现这一时代要求,本次《草案》将税收居民认定标准改采“183天”规则即是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