骄阳似火 热浪滚滚!除了高温津贴,劳动者还有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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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李玉麟 通讯员 陈维
骄阳似火,7月19日是入伏第三天,湖北多地出现40℃以上的高温。据省气象部门消息,这轮高温热浪将“超长待机”,从13日到22日,酷暑都难消解。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省人社厅近日要求各级各部门特别是企业,要把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列入当前重要议事日程。近期省人社部门还将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保障劳动者权益。
说到高温下劳动者的权益,最先想到的就是高温津贴。除此之外,劳动者还享有哪些权益呢?
因高温停工,不能降工资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要求严格落实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超高温时段严禁进行露天作业。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至40℃时,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6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至37℃,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孕妇不能高温露天作业
在高温天气来临之际,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能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人,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高温津贴标准有望调整
上一次湖北省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是在2013年。我省现行标准仍是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其发放条件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均应发放高温津贴”。
今年,全国多地提高了高温津贴标准。对此,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省人社厅已计划开展政策研究工作,有望调整湖北高温津贴的发放标准。另外,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对符合高温津贴发放条件的劳动者,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可拨打湖北人社政策咨询热线12333进行咨询或投诉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用人单位,将按相关规定,依法责令改正;对于情节严重,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给予公开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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