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上班途中出事故也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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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上班途中出事故也算工伤





第三只眼





□汪昌莲





江苏如东男子王某,本身工作时间从早上6点开始,但他每天提前到5点就来上班。近期,王某出门时发生车祸。公司却认为其违反公司制度提前上班,不应该认定为工伤。记者了解到,7月30日,如东县人社局认定王某为工伤。(8月1日《现代快报》)





员工上班途中受伤,社保部门已经做了工伤认定,但公司不想认账,理由是这名员工提前上班,违反了公司制度,不应该认定为工伤。针对公司这种颠倒是非的说法,当地社保部门给其上了一堂生动的“履法课”:工伤认定一般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职工提前上班,是为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与其职务有内在联系,属于履行职务的行为。提前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一般应认定为工伤。但职工因早退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一般不认定为工伤。





所幸的是,公司负责人听了这堂课后,表示心服口服,不仅让王某享受工伤待遇,还要亲自上门慰问。然而,必须正视的是,不是每个企业老板,都能听得进去社保部门的“履法课”。工伤认定,一直是劳资纠纷的焦点问题。一方面,劳动者意外受伤,工伤认定,成为疗伤和维持生计的最后一根稻草;而意外身亡,工伤认定,则成为用人单位对家属最好的抚慰。另一方面,规避工伤认定,成为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业,减少人力资源成本的一件“法宝”。两者之间的博弈,落败的往往是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一方。





事实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应当结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作理解。”然而,从本案可以看出,并非是有了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就会依法执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逃避责任,不惜对相关规定进行打折,甚至进行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尔滨环卫工人张志娟在清扫大街时,突发脑溢血。当家属要求单位申报工伤时,当地城管局却表示,人不死不能算工伤,“死了才算工伤”。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对社会底层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轻视,更反映出了弱势群体维护自身权益时的无助和无奈。





因此,提前上班算工伤,是堂生动“履法课”。工伤认定,在符合法律条件下,应释放更多人本情怀。首先,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善待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事故,主动承担责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济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关责任。同时,有关部门及社会保障机制,应及时撑起一把庇护弱势群体的保护伞,不要让一些劳动者身体受伤,心更受伤。特别是,有关工伤认定的法律规定,应明确和细化更多的认定情形,一旦出现工伤纠纷,司法机关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做出公正裁决,竭力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