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合伙盗掘战国晚期楚国墓葬:探针探 铁锹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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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合伙盗掘战国晚期楚国墓葬获刑
正义网常德8月3日电(通讯员 李智 熊斌)采用探针探、铁锹挖等方式盗掘战国晚期楚国墓葬,并致墓葬被破坏。经湖南省桃源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熊某、张某、赵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陶鼎1个、木桶2个予以追缴。
熊某、张某、赵某均系桃源县农民,熊某曾因犯诈骗罪获刑十年,张某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16年8月,熊某、张某、赵某伙同高某(已判刑)在桃源县青林乡三岗村马湾枞树山,采用探针探、铁锹挖等方式盗掘古墓葬,盗挖出陶鼎、木佣、彩绘陶鼎盖等物品。经鉴定,所盗掘的系战国晚期楚国墓葬,具有重要的科学、历史和艺术价值,盗掘行为致墓葬基本破坏。目前,该墓葬暂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该批文物如系科学发掘出土,均可能属于三级文物。所盗掘的陶鼎1个、木桶2个出卖给王某,已由公安机关追缴后上缴桃源县文物局。
经群众报案,熊某与张某、赵某分别于2016年12月27日、28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案件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张某、赵某盗掘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在共同犯罪中,三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及同伙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但熊某有犯诈骗罪的前科,张某因盗窃劳动教养的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三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并认罪悔罪,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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