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服务收费明显上涨可对其约谈提醒告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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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我省将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
省政府法制办近日就《辽宁省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8年9月5日前登录省政府门户网站或者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官网提出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行政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行政审批部门不得设定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不得设定区域性、行业性、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限制;不得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服务范围。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禁止行政审批部门将现有或者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转为委托中介服务形式开展;禁止将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强制限定为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禁止将一项中介服务事项拆分为多个环节;
除政府定价管理的垄断性强、竞争不充分的中介服务外,实行市场调节价格。建立价格监测制度,跟踪、采集、分析、研判中介服务市场收费变化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出现明显上涨或者可能出现明显上涨时,对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进行约谈、提醒、告诫,也可以开展成本调查、公开经营成本,督促和引导其合理定价,规范价格行为。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全省统一的中介服务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全省中介服务机构信用名录库,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中介服务规范标准和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
《草案》(征求意见稿)提出,中介服务机构不得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聘用其在职人员、退休人员,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相关规定的除外。
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不得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介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有下列七种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委托人或者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与自身服务范围相关的行政审批部门存在隶属关系的;聘用与自身服务范围存在隶属关系的行政审批部门的在职人员、退休人员的;不在经营场所公示服务内容或者违反公示内容提供中介服务的;不依据行业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或者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和降低服务质量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不依法开展正当中介服务竞争或者达成有关服务价格、服务范围、服务地域等垄断协议的;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人员以同一执业资格在多个同类行业中介服务机构任职的;未按法定期限保存中介服务执业记录的。
此外,对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被行业主管部门列入失信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名单的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移出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不予委托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的中介服务业务;不予采信中介服务结论;增加例行检查次数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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