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理财】浅析私募基金与P2P的区别( 七 )
与私募基金有着明确的严格监管要求不同,虽说目前监管层对P2P监管也在不断收紧,在近日网传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中,也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得将私募发行的多类金融产品通过打包、拆分等形式向公众销售。但是,对P2P的运作监管仍不够明确、系统、规范。
除以上区别外,投资者还应该明白私募基金和P2P两者业务属性是相冲突的,对存在兼营行为的机构要提高警惕,擦亮眼睛明确辨别。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
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在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的同时也从事上述非私募基金业务的,应当相应建立业务隔离制度,防止利益冲突。同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或者接受委托从事下列活动:发售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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