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限购”,历朝历代是怎么做的? | 功夫八卦( 七 )

元庭律令规定:“前去立账,遍问亲邻,愿与不愿执买,得便与人成交。”(《至元二年晋江县务给付麻合抹卖花园公据》,收录于《中国历代契约会编考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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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说,

口头征询族人和邻居的意见已经不行了,还得签下一份“字据”,证明大家伙都同意你卖房子,你才能卖。

而且,元朝还规定:但凡蒙古官员,不得在原南宋统治区域如江苏、浙江、福建等地买房。

到了明朝、清朝的时候,限制官员买房的条令更加严格,也更加清晰。

朝廷不允许官员在自己工作的地区购置房产,官员只能在官署起居生活、工作。那要是违反了该怎么办?按照明朝律令规定:凡有司官吏,不得于见任处所置买田宅。违者笞五十,解任,田宅入官。”(《明代律例汇编·万历问刑条例·任所置买田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