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渔期内非法捕捞 被判罚金修复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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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禁渔期内携带禁捕工具到长江水域非法捕鱼。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邹某罚金1万元,并责令邹某履行修复义务。邹某于当日向长江流域放流22.5万尾鱼苗。





邹某是安徽省望江县人,后来到九江市务工。他曾听工友说起,用逆变器、电瓶加鱼竿可以做出用电捕鱼的工具。今年初,邹某无意中看到了一则电瓶的广告,又联想起工友的话,随即萌生了用电鱼工具捕鱼的想法。随后,他在网上购买了相关材料,制作出电鱼杆等工具。工具做好后,邹某迫不及待地想要“大展身手”。





于是在明知每年3月1日到6月1日为禁渔期的情况下,邹某于4月17日下午,携带双逆变电源变压器、电鱼杆等禁用工具到长江彭泽段矶山工业园区水域捕鱼,捕获乌鱼等长江野生鱼类共计39尾,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到案后,邹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吴禹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