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工业技师学院原院长徐昊被判4年,罚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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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山东省济宁工业技师学院原院长徐昊从收受同学的钱款,发展到收受同事的钱物,继而收受有业务联系的其他人的财物,还私分国有资产280余万元——





他玩转“朋友圈”甘心被“围猎”





郭树合 王海容 史桂娜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济宁工业技师学院原院长徐昊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日前在兖州区法院开庭审理。





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徐昊在担任兖州技校校长、济宁工业技师学院院长期间,为多家单位或个人在承揽维修改造、设备采购、资金结算及职称评定等方面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0余万元;在担任兖州技校校长期间,为达到将兖州技校收取的部分培训费不上缴财政、逃避监管的目的,2006年设立名为民办、实为国有的济宁市兖州区银河职业培训学校





(原名为兖州市银河职业培训学校),违规将兖州技校收取的培训费存放于济宁市兖州区银河职业学校进行控制管理,以兖州技校发放量化考核奖的名义发放给全体在编教职工,2007年11月至2014年5月共计发放280余万元。庭审中,徐昊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最终,他被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给“好处”能中标





为了能拿到学校的工程项目,张某与徐昊的联系日益频繁,借同学的名义开始了金钱利益输送。逢年过节,张某都会到老同学家“走访”。11年间,徐昊收受张某所送钱物共计53.8万余元。





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是济宁市兖州区的一家私营企业,公司法人代表是张某。据徐昊供述,从2007年到2017年,张某的公司承揽了兖州技校、济宁工业技师学院1330多万元的工程项目。而在此期间,正是徐昊担任校领导的时候。





王某是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的工作人员,从2009年初到2018年初,一直负责起草、制作、整理该公司的采购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预算、工程量核实等工作。王某说:“公司承接过兖州技校、济宁工业技师学院的大约几百万元的工程。”令他不解的是,在他所做的预算标的额上,“张某会再加20%,这样投标没有了优势,但是照样能中标,不知道张某是怎么跟技校领导沟通的”。





对张某来说,所谓的“沟通”就是给钱给物、鞍前马后地伺候好徐昊和他的家人。徐昊买房,张某不仅垫付了20万元房款,还负责了房子的装修任务。在家电采购上,他更是不遗余力,从彩电、冰箱、洗衣机,到空调、餐桌、穿衣镜,张某为房子的装修装饰提供了“全方位服务”,共投入17万余元。





办案人员在调查中发现,除了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外,张某还让家人另外注册了两家公司。学校有招标项目,徐昊会及时将招标信息透漏给张某。接到消息后,张某或组织自家的几家公司“陪标”,或通过关系找到其他公司“陪标”。在这样的操作下,张某顺利地承接了兖州技校、济宁工业技师学院大部分的工程项目。





在调查中,办案人员了解到,张某和徐昊以及徐昊的爱人季某都是同学关系。在徐昊担任兖州技校校长之前,他们之间的交往就是同学之间的普通交往,但是在徐昊担任校长后,他们之间的交往却变了质。





为了能拿到学校的工程项目,张某与徐昊的联系日益频繁,借同学的名义开始了金钱的利益输送。从公诉案件审查报告中,记者了解到,从2008年到2018年,每逢年节,张某都会到老同学家“走访”。据调查,徐昊在担任兖州技校校长、济宁工业技师学院院长11年间,非法收受亚太广告装饰兖州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所送钱物共计53.8万余元。





送礼金上“好岗”





学校中层干部、普通教师,想要得到一个“好岗位”,或者是职称评定,必须通过金钱这块“敲门砖”,才能顺利敲开徐昊手中权力的大门。据调查,徐昊在担任学校主要领导期间,共计收受下属贿赂18万元。





2016年10月,徐昊的女儿结婚。这个时候,他的下属——济宁工业技师学院总务与资产管理处主任翟某送来了一笔6万元的“礼份子”。作为党员干部的徐昊知道这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甚至是违法犯罪的事情,但是他依然无所顾忌地收下了下属送来的“大礼包”。





据翟某供述,他第一次给徐昊“送礼”是在申请高级职称的时候。为了徐昊在评定职称时能够给予他关照,他用黄色牛皮信封装了1万元现金送给了徐昊,“后来高级职称聘任成功了”。





看到徐昊果然“能办事”,翟某越发“信任”他,在送礼上也越来越“大手笔”。为了能让妻子继续承包学校的超市,在徐昊女儿结婚时,为表心意,翟某送去了6万元的“大礼包”。为了继续和徐昊搞好关系,2018年春节前,他又给徐昊送了2万元现金和两条硬中华香烟。





据办案人员介绍,徐昊工作作风较为强势,在担任兖州技校“一把手”期间,学校大大小小的事情都是他说了算。2015年,兖州技校与兖州职业中专等四所学校组建成了济宁工业技师学院。因为一贯强势的工作作风,徐昊在重要的岗位上都安排了“自己的人”,依旧把持着学校事务的决定权。





正因如此,徐昊的下属深知他有权力、能办事,从学校中层干部到普通教师、工作人员,想要得到一个“好岗位”,或者是职称评定,凡是有求于徐昊,通过金钱这块“敲门砖”,都顺利敲开了徐昊手中权力的大门。据调查,徐昊在担任学校主要领导期间,共计收受下属贿赂18万元。





“校中校”避监管





时任兖州技校副校长的范某在证人证言中说:“银河培训学校的人财物都是兖州技校的,没有任何个人成分,但是学校名义上是民办的。”而且,学校根本没有教职员工,“一直都是一个会计一个法人代表”。





2006年7月,徐昊担任兖州技校校长。在他的操作下,2006年11月,济宁市兖州区银河职业培训学校(原名为兖州市银河职业培训学校)成立。





兖州技校的师生对这所新成立的银河职业培训学校并不陌生,因为银河培训学校的牌子就挂在本校培训楼的一楼,出入的教职工经常能够看到这块牌子。但是,银河培训学校是谁设立的?它和兖州技校到底是什么关系?除了徐昊和几个“核心人员”外,其他教职员工并不明白。因为“徐昊说,不要对外讲,不要公开,尽量不让老师知道这个事”。





据调查,银河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时,范某是兖州技校的副校长,分管财物工作。范某在证人证言中说:“银河培训学校的人财物都是兖州技校的,没有任何个人成分,但是学校名义上是民办的。”而且,学校根本没有教职员工,“一直都是一个会计一个法人代表”。





济宁工业技师学院财务处工作人员田某,从2008年下半年至2013年期间,一直接手银河职业培训学校的会计工作。她说,银河职业培训学校时任校长(法人代表)叫马某,但是该学校的支出可以没有马某的签字,却必须有徐昊的签字,“没有徐昊签字,不允许有任何支出,实际上银河职业培训学校是徐昊说了算”。





范某证实:“设立银河培训学校的目的,就是为了将收取的培训费用规避上级的财务监管,不用把收取的一些收入再列入兖州技校的正常财务账册。”





以“银河职业培训学校”名义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大部分支付了兖州技校教职工的“课时费”。为了逃避监管,“课时费”一直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校考核办负责考核,财务科打电话通知教职工去领钱”,“课时费”一直发放到2014年才停止。





完善证据链





为保证案件依法办理,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安如喜全程参与指导案件办理工作,办案人员及时与兖州区监察委沟通,补充完善了徐昊私分国有资产的有关证据,完善了证据链条,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





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于2018年4月27日收到兖州区监察委员会关于徐昊涉嫌严重职务犯罪提前熟悉案情邀请书。根据《济宁市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兖州区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范广丁和检察官助理李敏、李省省三人成立办案组,提前介入该案。办案组介入调查期间,查阅了全部案件材料、参加了案件讨论、审查了调查报告,提出了办案组意见,制作了提前介入案件审查报告。





对银河职业培训学校发放“课时费”问题,徐昊作了如实供述,但是他辩称自己的行为符合当时国家有关规定,并不属于私分国有资产。





“如何准确界定徐昊私分国有资产行为是一个难点问题。”范广丁说,为保证案件依法办理,兖州区检察院检察长安如喜全程参与指导案件办理工作。在检察长的指导下,办案人员及时与兖州区监察委沟通,补充完善了徐昊私分国有资产的有关证据,完善了证据链条,有效保证了案件办理质量。





“这起案件的焦点在于学校成立的民办培训机构所产生的收入是否应该由国家财政支配。如果必须上缴财政,那么徐昊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有明确的文件规定,下设的民办培训机构的收入不需要上缴国家财政,那么徐昊的行为就不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公诉人范广丁说,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的有关规定,银河职业培训学校所有的创收均应当归财政支配,而不应该作为绩效工资,由学校私分给教职工。





公诉人还指出,兖州技校在成立银河培训学校时存在虚假申报、隐瞒事实的行为。通过隐瞒事实、不合乎正常程序的行为成立银河职业培训学校,本身就是错,与职业学校以学校名义走正常程序下设培训机构属于不同性质。结合本案在调查阶段所举的证据,能够证实徐昊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事实。





济宁市兖州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昊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5条、第396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近日,济宁市兖州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徐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7万元;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8万元。





被告人徐昊当庭认罪,表示服从判决,不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