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吵中男子怀疑被旁人瞪眼警告 怀恨在心带射钉枪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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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争吵中男子怀疑被旁人瞪眼警告 怀恨在心带射钉枪伤人

  东方网8月15日消息:男子曾某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怀疑自己被旁人瞪眼警告后怀恨在心,竟开枪将他人击伤。经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荔浦县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曾某有期徒刑2年,以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零8个月。

  2017年11月28日凌晨1时许,曾某在荔浦县荔城镇一酒吧门口,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曾某怀疑在旁边的林某对其瞪眼警告。随后,曾某驾驶小车离开,在路上曾某怀疑被林某派人跟踪,遂伺机报复林某。

  同日22时许,曾某携带一支改制射钉枪驾驶一辆小车来到一铁皮棚前,并使用射钉枪朝林某停放在此处的汽车车尾开了一枪。曾某心想这一枪未必能吓唬住林某。此时,林某及冯某从铁皮棚内的一房间走出,当二人行至铁皮棚门口时,曾某使用射钉枪再次朝林某汽车的方向开枪,其中该枪射出的铁砂击中冯某的额头部位。随后,曾某逃离现场。

  2017年11月29日,曾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当晚,公安人员在曾某的带领下,在其住处附近的一废弃棋牌室内查获该支射钉枪。该射钉枪是曾某于2013年8月花700元向一名不认识的男子购买。经鉴定,该枪支属火药枪支。

  经鉴定,冯某人体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林某的小车修理费为人民币16815元。

  另查明,曾某于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2月25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2009年5月23日刑满释放。

  荔浦县法院审理后认为,曾某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任意损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曾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曾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曾某在刑罚执行完毕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曾某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