难道为“港独”搭台没错吗?!(香江时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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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区政府正依法采取措施禁止“香港民族党”运作的背景下,在外交部驻港公署已表示坚决反对任何外部势力为“港独”分子散布谬论提供讲台的背景下,在社会对“香港民族党”及其召集人陈浩天的不法行径普遍予以谴责的背景下,香港外国记者会还是一意孤行地把陈浩天请了过来,让他又一次完成了自己的拙劣表演。因为此事,香港社会民意沸腾,人们把愤怒宣之于口,已成排山倒海之势。





“港独”分子陈浩天“播独”的固执,近乎梦呓和癫狂状态,其主张不堪一击,演说内容亦不值一提。但香港外国记者会的固执,却让人着实费解。很明显,“港独”违法,为违法者造势,不仅属助纣为虐,也有“帮凶”违法之嫌。在政府已明确立场、各方已多番劝诫甚或警示的情况下,这个深耕香港近70年、熟悉中国和香港特区法律的机构,为何还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固执地导演出这么一出“丑剧”?





香港外国记者会的托词无非是老调重弹,以“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寻求此次安排的自洽性。“好言自口,莠言自口”,似乎有了这两句口号加持,它就可以无所畏忌,我行即我是了。但在整件事情中,还是有两个细节让人看得出它的心虚。其第一副主席说,“邀请嘉宾演讲,不代表支持或反对嘉宾的观点”。给一个已走上穷途末路且将要坠落悬崖的人搭台,难道是想再推他一把,早点让他解脱了吗?再者,陈浩天演讲时,场外示威反对者云集,其又说这是“言论自由”的“很好的示范”。拿中国和香港特区法律的底线“编剧”,人们自发踊跃站出来抗议,难道是为了证明此次安排的正确与英明吗?





知法犯法、其罪难赦,这是“香港民族党”和陈浩天必然的宿命。知法戏法、其心凶险,这是香港外国记者会在此事上的态度和表现。《红楼梦》有一章回说,“四处各坐,却八目勾留,或设言托意,或咏桑寓柳,遥以心照,却外面自为避人眼目”。观陈浩天、香港外国记者会之表演、之表现,怕也是这番情景:一个心怀鬼胎、有意勾连,幻想将所谓主张“兜售于并冲出国际”,一个假托“自由”、搬弄是非,试图将发展上正顺风顺水的香港搞乱搅浑。于此,外交部驻港公署长达1400字的声明已说清楚,香港外国记者会的大言炎炎骗不了人。





一个汇聚在港外国记者的协会,人们此前尚有敬意。纵是在它此前作出邀请“港独”分子演讲时,人们还以善意提醒它此举不妥。但它不懂得自珍自重亦不领情,还以各种“自由”来威吓人们;意在表示所谓的“自由”不受法律约束,它这个角色跟鲁迅先生在《狗·猫·鼠》一文里提到的“猫”一样“不好惹”。它也以为当人们抗议它的安排,它反过来说斥责人们“仇猫”的时候,人们又会乖乖敬畏它。





但它这次想错了。在大是大非面前,在不能触碰的国家安全与主权完整的红线面前,包括700多万香港同胞在内的近14亿中国人民神经是敏感的,立场是不可能退让的。虽然人们不至于像鲁迅先生一样,“凡遇猫们捣乱,至于有人讨厌时”,“站出去,在门口大声叱曰:‘嘘!滚’”,但人们会记住他们这样的表现,不再尊敬和欢迎它。除非它“反躬自省,纠正错误,以实际行动遵守中国和特区法律”。因为中国人民有胸怀,始终相信“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或许,事情发展至此,有一个原因是香港外国记者会觉得相关指引还不够。果然的话,这也恰是我们正在思考的问题。香港回归祖国21年了,基本法颁布也28年了,法律确定的香港特区应为基本法第23条立法的任务已到了加快进程的时候。





当有了这个法律,有了“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的具体条款,有了更清晰和更具约束力的规定,我们相信香港外国记者会在以后邀请嘉宾时,会多一些思量和慎重。到那时,即便它还是那么固执,还想邀请这些“港独”分子演讲,它的讲台也只能假借搭设在香港的“铁窗之内”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