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个检察瞬间|买官受贿获死刑的副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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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2月15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级法院对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受贿、行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法判处胡长清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法庭经审理查明,自1995年5月至1999年8月,胡长清在担任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副局长,江西省人民政府省长助理、副省长期间,先后87次收受、索取江西奥特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总裁周雪华(另案处理)、江西金阳光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卫东(另案处理)等18人及江西省商业储运公司的钱物,折合人民币共计544万余元。其中人民币280万余元、美元8万元、港币94万元以及价值人民币97万余元的贵重物品。胡长清还利用职务之便,多次为有关行贿人谋取利益,造成国家巨额财产损失。同时,胡长清为自己职务提升及工作调动拉关系,从1997年年初至1999年6月,先后5次向他人行贿共计人民币8万元。此外,胡长清还对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的价值人民币161万余元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法庭认为,胡长清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政府高级领导干部,大肆收受、索取巨额贿赂,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且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坏,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严惩。胡长清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并对其巨额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差额部分,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分别构成了行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法院判决后,胡长清不服,上诉至江西省高级法院。江西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胡长清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
2000年3月8日,胡长清在南昌被执行死刑。
(供稿:高洪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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