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意外伤亡频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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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儿童的第一死因是意外伤害,每年有10万名儿童因为意外伤害而死亡,还有更多的孩子因伤害致残或需要入院治疗。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不少与监护人的疏忽大意直接相关。业内人士建议刑罚“马大哈”父母,但也有人不同意,认为监护人承担法律责任是对受害家庭的再次打击,将造成二次伤害。





遵循罪刑法定





因为疏忽大意导致孩子出现意外,只要不是主观故意,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追究家长的刑罚责任没有法条依据,此其一;痛失爱子本就已经肝肠寸断,再把孩子死亡的责任推到家长身上,这与基本的道德伦理相违背,此其二;一个家庭幼子丧失,监护人入狱,四个老人执手相看泪眼,三个家庭几乎毁于一旦,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此其三。“马大哈”式家长们缺的不是严法高压,而是最为基本的,一颗为人父母的责任本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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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限制权利





对履行监护责任不力导致儿童意外伤害的家长,可给予监护权适当限制的制裁。具体而言,就是根据家长的过错情况,设置一定时长的限制考察期。在此期限内,监护权暂由学校或社区等相关机构代为履行,家长要参加相关监护业务及法律知识的培训学习,经专门的考试或考察合格者,才能再度行使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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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防患于未然





从保护孩子生命及健康的角度出发,父母担责甚至入刑一点都不为过。但是父母与孩子的关系特殊,且不具有主观故意,一旦父母入刑,孩子的监护及成长如何保证?社会救济保障机制能否跟上?孩子的心理健康如何建立?这些都是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其实,前期的防患于未然远比后期的惩戒要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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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别情况担责





儿童意外伤亡,父母是第一责任人,疏忽大意分没有预见和应当预见两种情况。没有预见的,对行为人应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当预见指行为人在行为时有责任预见并且有能力预见,这种情况应当对行为人给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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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作用微弱





没有哪个家长愿意自己的孩子遭受意外伤害,疏忽大意在生活中无法彻底避免。因此就算惩处了疏忽大意的家长,其警示作用也是很微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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