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拟规定:未成年人节目不得炒作明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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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提及14项禁止内容

8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发布公开征求关于《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意见的通知。《规定》提出,防止未成年人节目出现商业化、成人化和过度娱乐化倾向。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宣扬童星效应或包装、炒作明星子女,不满10岁儿童禁止代言广告,并且播出过程中至少每隔30分钟设置明显的休息提示信息。

《规定》提到了14项未成年人节目不得含有的内容。包括渲染暴力、血腥、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除健康、科学的性教育之外的涉性话题、画面,肯定、赞许未成年人早恋;诋毁、歪曲或者以不当方式表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过分强调或者过度表现财富、家庭背景、社会地位;宣扬或者肯定不良的家庭观、婚恋观、利益观;宣传、介绍各类电子游戏等内容。如以科普、教育、警示为目的,节目中确有必要出现上述内容的,应当适时地在显著位置设置明确提醒,并作相应技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