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受捐赠后三周内公示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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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晚报、沈报融媒讯(主任记者唐心萌)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拟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近日,辽宁省政府法制办就《辽宁省社会组织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公开征求意见,提出上述内容。《条例》拟规定,社会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在接受捐赠、资助后十五个工作日(三周)内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的信息,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





在接受捐赠、资助后,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资助信息,未按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款物的有关情况,登记管理机构将对其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