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官网刊文:堵住“滴血”的漏洞( 三 )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市场主体都要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法治框架内运营,特别是涉及生命安全的运营行为,绝不能游离于法治之外。平台企业不能仗着自己钱多,掌握的车辆、驾驶员、乘客信息流量多,就有恃无恐、任性而为。

滴滴事后称“无法将乘客和车主任何一方的个人信息给到警方之外的人”,且不论这种借口能否说得通,即便这种理由能成立,这不也恰恰说明了政府掌握平台运营数据、实施有效监管的重要性吗?如果警方可第一时间从政府监管平台拿到相关信息,救援行动是不是可以更快展开呢?

市场主体是多元化的,具备同样服务能力的平台企业不止一家,如果某家企业不服管又不自律,总拿乘客的生命当儿戏,社会公众会用“脚”投票,政府也绝不会袖手旁观。换句话说,如果不能为乘客生命安全提供切实有效的保障措施,这样的企业不要也罢。

回到“8·24”案件,除了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作为平台企业的滴滴及其负责人,要不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有关方面应该认真研究,今后不能再模棱两可。最要者,必须以此为戒,痛下决心,彻底纠正个别企业长期存在的组织非法运营的行为。如果不能有效约束企业漠视生命、罔顾法治的行为,这便是法律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