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付5482万!全国首例政府诉企业环境损害赔偿案宣判( 四 )
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今天(2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
杨峰是单位的营销部负责人,是代表单位的,处置的是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废物,而且这些危废物是单位处置给个人,单位还支付了一部分费用,这部分费用是单位支付,所以我们认为杨峰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单位谋利的。排放到新通扬运河的废碱液造成水体严重污染,导致兴化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14个多小时。环保部门对偷排于长江和新通扬运河的水体检测发现,含有二乙基二硫醚等多种对生物有害的有机物。
在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讼请求中,海德公司赔偿靖江、兴化两地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37.9万元;赔偿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1818.95万元;承担评估费26万元、律师费24万元及诉讼费用。经江苏省环境科学学会评估,其中,靖江的生态环境损害费1760.26万元,类比靖江的费用,未做评估的兴化生态环境损失费应为1877.64万元。庭审中海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兴化类比得出的费用不具有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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