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375万元 帮多家公司承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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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马冬胜)为创建公平营商环境,张家口市法院系统加大对政商“不清”“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严惩一批行、受贿及渎职犯罪分子。9月4日,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5起案件。





2007年至2018年,被告人赵某利用担任张家口市某城市快速路管理处总工程师、副处长的职务之便,为承德路通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多家路桥公司承揽道路施工工程项目提供帮助,并多次收受上述公司贿赂共计375万元。结合其有自首和退赃等情节,2月5日,蔚县人民法院以赵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0万元。





被告人田某某在担任怀安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违规为怀安县某养殖肉食有限公司办理土地他项权利证明,并收受该公司董事长巩某某贿赂3.5万元。3月28日,怀安县人民法院以田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张家口市某区环保局局长期间,违法决定审批通过某项目的环评审批,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并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个人或企业贿赂共计65万元。结合其有自首和退赃等情节,2月5日,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





2013年至2016年,被告人彭某某利用担任张家口市某公园管理处副处长、处长职务上的便利,为魏某承揽绿化工程提供便利,四年共计收受魏某贿赂12万元。结合其有自首和退赃等情节,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彭某某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被告人魏某系张家口市崇礼区某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多次向担任张家口市某公园管理处副处长、处长的彭某某行贿共计12万元。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以魏某犯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