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狄治民等19人涉黑团伙一审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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狄氏家族横行乡里,作案40余起
河南洛阳:狄治民等19人涉黑团伙一审获刑
正义网讯(检察日报记者刘立新 通讯员储涛)经河南省洛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法院对狄治民等19人涉黑团伙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强迫交易罪,强迫劳动罪,诈骗罪,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等,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狄治民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狄亚丽等其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1997年,狄治民纠集罗建文、程相武、王光明、程七龙等人,成立“十八兄弟会”,在河南省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一带逞强争霸,逐渐成势。2000年前后,狄治民又聚集了狄亚丽、狄亚平、狄治江等家族成员和宋生民、程明礼等主动依附人员,逐渐形成了以狄治民为首、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5年以来,该团伙在洛宁县兴华镇长期横行乡里、称霸一方,垄断农村工程建设,暴力插手民间纠纷,干扰破坏行业秩序,非法把持村级组织,有组织地实施抢劫、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40余起,在洛宁县兴华镇、下峪镇及周边地区造成恶劣影响。
检察机关认为,狄治民纠集狄亚丽、狄亚平等人为实施共同犯罪而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成员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结构较为稳定,有比较明确的层级和职责分工。该团伙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洛宁县兴华镇董寺村及周边村镇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根据19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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