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圈套敲诈 女子被判11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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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张某伙同他人事先设计好圈套,在北京某医院办公室内与医生王某发生性关系,后以告发强奸为由向对方敲诈600万元,王某被迫向她转款100万元并出具500万元的欠条。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其同伙王某某被判11年6个月,后二人均提出上诉。北京晨报记者昨天获悉,北京市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曾因吸毒被行政拘留,王某某曾因抢劫罪被判刑。一审查明,2017年6月14日8时许,在北京市某医院医疗美容科办公室内,张某和王某某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强奸张某为要挟,向王某索要600万元。当日,王某被迫向张某银行账户内转款100万元,并出具500万元的欠条。此后,王某某多次向王某索要余款。同年7月13日,张某和王某某在东城区某酒店大堂与王某协商解决此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和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对被害人实施威胁,强行索取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部分钱款系犯罪未遂,二人如实供述,一审从轻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23000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犯罪所得100万元发还被害人。判决后,二被告人均提出上诉,称其在犯罪中听从他人安排,系从犯。此外,被害人有过错,原判量刑过重。
针对上诉理由,市二中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在整个犯罪中,从预谋、具体实施直到最后分赃,张某和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分工合作,相互配合,既是积极参与者,也是直接实施者,且张某分赃最多,在共同犯罪中并非起次要作用,故二人均系主犯。被害人系医生,与他人在办公室发生性关系,行为确不检点,有悖职业道德。但张某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系张某和王某某等人事前设计,为敲诈被害人而有意为之的行为,并非被害人的不当行为而导致此后的敲诈行为,二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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