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新政: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

收退投标保证金是每个项目中都会面对的事情,占用资金周期长,现在参加招投标的老铁们有福利了!近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除清单上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23项目,其他钱再也不用交了!不仅如此,两部对每种保证金的设立单位、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时间等均作了明确规定。《通知》要求,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

重点摘要:

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6〕355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开展了涉企保证金自查清理工作,提出了清理规范意见和拟保留的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进行审核。目前,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已审核完毕,现予以公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各地区要参照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对本地区涉企保证金进一步清理规范,取消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并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社会公布。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及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行政机关新设立涉企保证金项目,必须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涉企保证金,一律不得执行(完全市场化行为产生的保证金以及金融机构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除外)。加快对已取消保证金资金,以及逾期未返或超额收取的保证金资金的清退返还,2017年12月底前要全部完成。发挥各级减轻企业负担举报机制和审计部门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制止各种借保证金名义占用企业资金的行为;对违规向企业收取保证金、不按时返还、挪用保证金等行为要严肃查处,加大曝光和问责力度。

三、建立健全涉企保证金配套管理制度

设有涉企保证金的地区和部门要抓紧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建立资金台账,规范管理程序,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将保证金收取及返还情况向社会公开。创新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对诚信记录好的企业免收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额度),适度扩大银行保函应用范围,减少企业资金占用。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2017年9月21日

保证金名录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    

政府采购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工程质量保证金    

保证金预留比例由发承包双方自行约定,但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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