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恒都法研】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恒都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资本市场、知识产权、争议解决为核心业务的顶尖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中外客户的境内外商业活动及跨国交易提供最高质量和最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第422期  编号:HDFYZSCQ2017422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著作权专业组  何月红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近日,一则韩国政府要治“抄袭”的新闻吸引了大众眼球。报道称,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采取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此事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同时也引起了国内各方的关注,再次引发关于电视综艺节目模式为何及该种节目模式是否受法律保护的讨论。

2015年4月8日,北京市高级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中也对该问题不甚明悉。

所谓电视节目模板,是指由一系列有着内在联系的节目元素组成的,能够塑造和完成一个特定电视节目并具有独创性的结构或框架,这里的节目多指系列电视的综艺节目。

综艺节目从层面上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宏观层面上的节目模式,对这一层面的模仿不受《著作权法》约束,因为创意、主旨、思路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二是具体实施、支撑节目模式的各类细节,包括原创性的音乐、舞台美术设计、独创性的台词等,这一层面的原创性内容受到法律保护。但是克隆节目模式的一方一般重在模仿创意而鲜有直接抄袭他人道具、服装、台词、音乐、舞台美术设计、口号等微观节目元素的情形,往往对此加以变化以便绕开“表达相同或相近”的约束。

众所周知,节目模式的价值在于其模式创意,而开发电视节目最为困难之处也在于此。节目模式一旦确定就有多种表达形式可供选择,他人剽窃创意实质上就是剽窃构思,对于表达形式只要与模式创意的原始表达形式不同,就可以凭借“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原则绕开《著作权法》。

优秀的综艺节目模式有很大价值但无法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已经得到多方共识,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这样阐述:综艺节目模式是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

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也就是说综艺节目模式需要根据情况分别对待,属于思想范畴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一般理解是指尚未进行细化处理的单纯创意,而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受著作权法保护。如果综艺节目中的文字脚本是综艺节目模式的有形表达,即该文字脚本体现了综艺节目模式的核心内容,则可以认为综艺节目模式即构成作品。

《上海法制报》发表的《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一文中指出:“在娱乐圈比较普遍的情况是,一份典型的‘综艺节目模式’销售合同,事实上包括销售方相关综艺节目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同时会对购买方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等服务,而购买方则根据合同购买到的文字脚本、制作宝典、节目大纲、分镜头剧本来具体组织综艺节目的拍摄。”[①]因此,上述综艺节目模式的销售合同,已经不仅仅是包含综艺节目模式本身,而实际包含了具体实施综艺节目模式的诸多版权细节,实为综艺节目剧本。

所以,综艺节目剧本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但综艺节目模式本身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综艺节目中的创意、思路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思想”,可以自由借鉴、应用。例如,在音乐真人选秀节目中经常出现的“盲听盲选”的转椅桥段,实为一种非常新颖、客观和充满想象力的创意,同样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其他节目可以进行自由借鉴、改编,但不能抄袭具体细节表达。“思想”虽不被保护,但当“思想”被固化为可以用来制作节目的有形载体包括制作大纲、制作宝典、脚本等,则会发生从“思想”到“表达”的转化。

综上,当综艺节目模式包含足够多有形的元素时则完全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表达”。因此,综艺节目模式的有形表达整体可以构成作品,类似于剧本。

[①]该观点来自上海法治报的文章《浅析综艺节目模式版权纠纷》

【恒都法研】电视综艺节目模式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


往期精彩回放

恒都律师事务所

恒都SHOW

【恒都SHOW】勤奋是法律人职业发展的基石 ——恒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江锋涛律师北大演讲实录

【恒都SHOW|大所之路】精密如“行军蚁” | 恒都:中国第一家高品质“工业化”律所

【恒都SHOW】原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林涛以高级法律顾问的身份加入恒都

【恒都SHOW】江锋涛律师受聘担任中国人民大学亚太法学研究院东南亚法律研究所研究员

【恒都SHOW】恒都跻身2017年LEGALBAND中国顶级律所IP诉讼领域第一梯队!

【恒都SHOW】恒都高级事业合伙人张玉瑞老师等受邀参加“中知法官论坛” 第二期:商业秘密典型案例分析

资本市场事业部

业绩及法律研究

【业绩|资本市场】恒都为北京有米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获得通过

【业绩|资本市场】恒都为北京富润德利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获得通过

【恒都法研|资本市场】揭秘“高大上”的银行间债券市场

【恒都法研|资本市场】国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哪些企业和员工符合激励条件?

知识产权事业部

业绩及法律研究

【恒都法研】“摩拜案”涉案专利是临时工写的?——从摩拜专利侵权案引发的思考

【恒都法研】“葵花宝典”,不是想“抢”就能“抢”——简论商标领域的商品化权益

【恒都法研】从猴子状告摄影师侵权案,看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著作权归属问题

【恒都法研】网络实时转播体育赛事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综合法律及争议解决事业部

业绩及法律研究

【恒都法研】薛之谦的爱情、李雨桐的证据,你站谁?

【恒都法研】有罪?无罪?——从《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谈新法与旧法的衔接

【恒都法研】同居关系结束后,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恒都法研】《中国有嘻哈》也陷“抄袭门”,综艺节目模式抄袭是否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