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都法研】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论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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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7期 编号:HDFYZSCQ2017467
单位|恒都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专利无效专业组 李向东 高级公司制合伙人
编者|恒都微信运营团队
一、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21号)》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是,是否仅仅在权利要求书字面含义存在歧义或者不同理解时,才需要以说明书及附图来解释权利要求呢?换言之,权利要求的解释是否存在时机?
二、权利要求的解释存在时机观点的由来
有观点认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首先根据其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进行理解;如果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则无需根据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除非权利要求本身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之处,或者权利要求字面含义存在歧义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版)》是该观点的主要依据。该指南第十一条规定:“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不清楚时,澄清该技术特征的含义;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在理解上存在缺陷时,弥补该技术特征的不足;当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之间存在矛盾等特定情况时,修正该技术特征的含义。”
根据北京高院指南的上述规定,似乎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如果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是清楚的,不存在需要澄清、弥补、修正等情况时,则不需要结合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而且,持此观点的人也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21号)》的规定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该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
根据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似乎之所以需要解释权利要求,是由于权利要求的含义不明确。换言之,如果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是明确的,则不需要结合说明书、附图、审查档案等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
三、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脱离了说明书无法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
关于权利要求的解释需要时机的观点显然是错误的。要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显然必须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而脱离了其说明书是不可能对权利要求进行正确的理解的。
首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3版)》对于权利要求解释的三种形式,并非对于权利要求解释时机的限制。这一点,在该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版)》对于该条款的修订中也通过“对权利要求的解释,包括但不限于澄清、弥补和特定情况下的修正三种形式”予以明示。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 21号)》的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知行字第53-1号判决中进一步予以明确:“不论在专利确权案件还是专利侵权案件中,说明书的内容构成权利要求所处的语境或者上下文,只有结合说明书的记载,才能正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含义。在这一意义上,说明书乃权利要求之母,不参考说明书及其附图,仅仅通过阅读权利要求书即可正确理解权利要求及其用语的含义,在通常情况下是不可能的。权利要求的解释就是理解和确定权利要求含义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必须结合说明书及其附图才能正确解释权利要求。”该判决书中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的解释应严格把握解释时机,以权利要求不清楚或者没有明确的唯一含义为前提的主张,既违背文本解释的逻辑,又不符合权利要求解释的实践,本院无法赞同”。
尹新天也在其专著中指出[1]:“的确,很多人都有这样的亲身体会:仅仅阅读权利要求之后对发明创造的理解与再阅读整个专利文件之后的理解常常是很不相同的。这表明,对权利要求内容的解释十分必要,不应当将其理解为仅仅当权利要求书中存在不清楚之处,才需要进行解释,而是应当理解为在确定任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都需要对权利要求的含义进行解释。”
[1]《中国专利法详解》,尹新天著,知识产权出版社,第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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