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创新创业载体资
又是新开始的一周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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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要活力!
今天,小科继续为大家带来2018年成都市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国际科技合作资助”和“创新创业载体资助”部分。
国际科技合作资助
——成都市2018年首批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五)
资助类别及额度
一
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
A类: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
B类:我市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以上简称“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C类:国(境)外知名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在蓉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
D类:我市高校院所、企业在国(境)外设立的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以上简称“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
资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符合资助条件的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0万元、20万元的研发经费资助。
二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在蓉的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知名企业、高校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在蓉企业与国外企业、知名大学、研发机构在我市合作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
资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经费资助。
三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我市企业和高校院所新获批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与的国际大科学和大工程研究计划项目,承担的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专项项目、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
资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20万元配套资助。
四
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1.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在蓉高校院所、企业及相关机构作为主办单位开展的服务于中外创新创业人才、团队、企业及园区的创新创业培训、路演、分享、大赛、论坛等各类活动。
资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按活动实际支出的30%、单个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给予补助。
2.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在蓉企业参加由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和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组团赴国(境)外开展的项目路演、培训、大赛等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
资助额度: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每人每次给予最高1万元的补贴。
申报要求
一
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
1.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
(1)A类申报单位为世界500强外资企业在我市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其研发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发展方向和法律法规;
B类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境)外设立了独立法人资格研发机构的企事业单位,其研发项目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2)投资额不低于100万美元,研发经费具有保障。
(3)研发机构总人数在20名以上,其中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人员占5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占70%以上。
(4)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
2.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资助
(1)C类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外资独立法人机构,且设立了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研发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D类申报单位为在我市注册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在国(境)外设立了非独立法人资格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的企事业单位,其研发项目应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
(2)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3)与所在地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合作开展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工作,建立了联合实验室、联合研发中心等研发机构,合作研发成果确定在我市实施转化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二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2.合作项目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或优先主题;
3.申报单位具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具有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的基础条件、科研实力和人才团队;
4.国外参与单位应具有较强的技术研发实力,在所在行业具有较高的国际影响力;
5.合作双方应签署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具有明确的规划目标、稳定的合作机制、清晰的知识产权归属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6.合作双方科研设备和信息共享,研发经费联合投入,开展人才培养和互访交流;
7.合作项目在我市实现产业化,产品或服务已有市场销售,且具有明显的市场竞争优势或潜力的,将予以优先支持;
8.已获得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以及国家和四川省国际科技合作项目支持或者其他政府补贴和资助的,不再重复资助。
三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申报单位为在蓉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
四
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1.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1)申报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校院所、企业及相关机构;
(2)开展的活动应为我市的“双创”战略服务,其主题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3)活动主要参加人员规模应在30人以上,并且重要外方人员应占30%以上。
2.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补贴
(1)申请单位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2)组团单位应为科技部、四川省科技厅和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
(3)开展的活动应为我市的“双创”战略服务,其主题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
申报材料
一
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
1.成都市独立(非独立)国际性研发机构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申报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投资证明: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资金投入证明、单位财务报表等;
(3)研发机构人员结构信息表。
二
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
1.成都市国际科技合作项目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投资证明:合作双方签署的协议、资金投入证明、单位财务报表等;
(3)《企业研发项目情况表》、《企业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表》;经税务部门审核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据实提供)(上述材料企业申报单位提供);
(4)与申报项目有关的科技成果证明材料(据实提供)。
三
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
1.成都市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配套资助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合同书复印件;
(2)
(3)科技部相关批文复印件(国家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提供)。
(4)
四
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资助
1.成都市中外创新创业活动资助(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申请中外创新创业活动资助需提交:活动总结报告、已开展活动的绩效证明材料(如活动计划方案、活动简报、费用清单及相关票据等),与会外方人员机票、护照等证明材料。
(3)申请赴国(境)外参加中外合作创新创业活动补贴需提交:科技部、省科技厅和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及区(市)县政府出具的组团证明、国际机票、活动总结报告等证明材料。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申报时,需提供证明材料或复印件材料的原件以备核查。
咨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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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处室:科技交流与合作处
联系电话:61881742
创新创业载体资助
——成都市2018年首批
科技项目申报指南(六)
资助对象
(一)新建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以及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载体。
(二)已建国家级、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指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的创新创业载体。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指区(市)县人民政府新引进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五)异地孵化器,指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
资助额度
(一)新建创新创业载体资助
1.对新建的市级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经费资助。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分别给予其运营机构一次性100万元经费资助。
(二)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每年对综合评价优秀的已建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其运营机构最高100万元的补贴经费。
(三)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利用闲置厂房、楼宇和存量土地等改(扩)建为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对其建设(运营)方实施场地改造及公共技术设备设施购置等发生的费用,给予费用总额的20%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费补贴。
(四)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补贴
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运营机构来蓉建设创新创业载体,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经费补贴。
(五)异地孵化器补贴
对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在异地建设的创新创业载体,根据其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等方面的异地孵化绩效,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给予运营机构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费补贴。
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的运营或管理主体,且为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申报的新建创新创业载体须已建成且实际运营时间达6个月以上。
(三)孵化场地属租用、合作及无偿使用的,申报时须保有2年以上场地使用期限。
(四)新建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等创新创业载体,同时符合转(改)建、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的资助对象,不重复资助。
(五)同时满足以下申报条件:
1.新建科技创业苗圃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创业团队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具有可供科技创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能够提供电话、网络接入、办公桌椅等基本的办公设施和会议室、展示室等公共服务场地,对具备“投资+孵化”等功能的新型孵化载体场地面积标准可适当降低。
(3)建立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具备专门的服务团队(包括创业项目联络员、创业辅导员等),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培训服务及基本的法律、会计、知识产权等服务。常态化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4)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不少于10个,且为新入驻的科技创业团队提供物理空间和创业服务的免费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科技创业团队所研发的项目应符合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
(5)重点支持龙头企业组建的专业服务或专业技术领域众创空间。
2.新建科技企业孵化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在孵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专业孵化器还应具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发展方向应专注于某一特色细分产业。
在孵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知识产权权属清晰,且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内,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③在孵时一般不超过48个月,租用孵化场地面积应低于1000平方米(生物医药、航空航天等特殊领域除外)。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近郊区县达8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8000平方米(近郊区县达5000平方米以上,远郊市县达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5%以上。
(3)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近郊区县达30家以上,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近郊区县、远郊市县达20家以上),且其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培训、辅导服务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知识产权、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信息咨询等服务。专业孵化器还应围绕特定技术领域,在服务内容、运行模式上实现专业化服务,并提供公共技术平台服务。
3.新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高成长企业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高成长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①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所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符合国家政策鼓励发展的、与我市优势或特色紧密结合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要求。②营业总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3亿元以下。③连续三年总营业收入增长速度均超过20%。
(2)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可供高成长企业使用的场地不少于总面积的75%,且能够提供小试、中试和批量生产的专业化、个性化的厂房以及公共服务场地。
(3)通过自建、引进或整合各方资源等方法,为入驻的高成长企业提供研发创新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供与科研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服务。
(4)入驻的高成长企业不少于20家,且能够为入驻的企业提供各种个性化、专业化、网络化、市场化的服务,包括:共性技术开发、检测中试、管理咨询、市场信息、融资担保、人力资源、认定认证、专利代理、国际合作,以及法律、税务、会计、审计等。
4.新建双创载体聚集区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动态统计和管理入驻科技服务机构运行情况、发展需求等相关信息,并按要求上报市级科技创新服务平台。
(2)聚集区具有清晰的四至范围,土地使用应符合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场地面积在20万平米以上。
(3)双创载体聚集区分为以孵化器、众创空间聚集为主和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聚集区。
①以孵化器、众创空间为主的,集聚区需依托科教资源富集区建设,区域内拥有创新创业载体、科技咨询、科技金融、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25家,其中市级以上创新创业载体不少于6家。
②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区域内需拥有科技金融、科技咨询、财务服务、法律咨询、知识产权服务、技术交易等创新创业服务机构不少于40家。
(4)集聚区有完善的发展规划,对入驻创业服务机构有具体的筛选机制和管理办法;设有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对入驻的创新创业载体和创业企业定期进行项目对接、人才引进、宣传推广等服务,致力于构建功能完善的创业生态。
5.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单位运营的载体须为市级或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2)在人才引进、硬件建设、服务提升、产出效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优秀。
(3)同一运营机构运营多家创新创业载体的,只能将其中一家载体作为已建载体经费补贴申报对象。
(4)新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当年不能申请已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
6. 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单位为载体建设(运营)方,且为在蓉高校院所、领军企业、知名孵化机构等社会主体。
(2)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或科技专业楼宇的建设标准。
(3)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且市级经费补贴与区(市)县经费补贴之和不超过实际发生的改(扩)建费用。
(4)以政府或政府平台公司为主体出资转(改)建的创新创业载体不享受经费补贴。
7. 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申报单位应为国内外知名创新型孵化器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运营机构。
(2)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标准。
(3)市级引进补贴与区(市)县引进补贴原则上按1:1配套。
8. 异地孵化器
(1)申报单位为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即为在成都市及各区(市)县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的孵化器运营机构。
(2)本土孵化器运营机构拥有异地孵化器的股份不低于50%(不含50%)。
(3)应符合我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标准。
(4)已有引进人才、团队、项目来蓉落地的成功案例。
申报材料
(一)新建市级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双创载体聚集区)申报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新建的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提供5家以上的入驻企业(团队)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的以孵化器、众创空间聚集为主的双创载体聚集区需提供包含6家市级双创载体在内的共15家入驻机构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新建的以创业服务机构聚集为主的双创载体聚集区,需提供20家以上入驻机构的入驻协议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4)申报单位自有资金或孵化资金使用的1个案例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据实提供);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二)新建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
1.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创新创业载体的批复文件复印件。
(三)已建创新创业载体
1.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经费申请书;
2.附件材料: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年度报告(填报2017年1月至申报截止时间的数据)。
(四)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
1.成都市转(改)建创新创业载体补贴申报表;
2.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改(扩)建补贴经费及建设总费用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五)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
1. 成都市新引进创新创业载体资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区(市)县人民政府推荐函及已给予引进补贴的证明材料(含拨款批文等);
(3)申报单位孵化场地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申报单位与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风险投资机构等)合作协议复印件(据实提供);
(6)自建或联合设立孵化基金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据实提供);
(7)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8)孵化器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据实提供);
(9)在孵企业获得投融资证明材料(如投融资协议等)(据实提供)。
(六)异地孵化器
1. 成都市异地孵化器资助申报表;
2. 附件材料:
(1)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2)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针对异地孵化器出具的《验资报告》;
(3)异地孵化器的场地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等)复印件;
(4)10家以上在孵企业营业执照及孵化协议复印件;
(5)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接受孵化服务及来蓉注册企业的证明材料(异地孵化项目或企业签署的孵化协议,在异地缴纳房租、社保等证明,在蓉注册的营业执照等);
(6)引进项目或企业在蓉纳税情况的证明材料;
(7)异地开展的宣传成都的创新创业活动简报、活动照片、参会签到表(据实提供)。
以上纸质材料一式一份,按顺序装订,须加盖单位骑缝公章。除“据实提供”外的附件材料均为必备材料。
政策咨询
业务处室:成果转化与创业服务处
联系电话:61881740
也可通过微信咨询:扫描二维码,关注“成都科技服务”微信公众号(ID:cdskjj)
责编:黄旖宁
编辑:何华
美编:苏吾德
校对:万东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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