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前买下房子 十年后房东反悔想要回房子 法院居然支持!
看官辛苦啦!傻大方小编知道你找“十年前买下房子 十年后房东反悔想要回房子 法院居然支持!”这篇文章很久了,是否有种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的感脚呢?
正文开始:
案例回顾:
十年前,王大叔把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卖给了外地来打工的小李。成交后,双方也没什么往来,可最近,十年前的这起交易风波再起!
原来,王大叔的两个儿子想要分户,去派出所一问才知道,虽然自己家的户口还在村里,但宅基地上的房子已经卖了,属于“户在人不在”!王大叔立马找到小李,想把房子和宅基地使用权买回来,但是小李开出的价格比当初卖出的价格高出十几倍!
对此纠纷,律师有何说法?
律师说法:双方签订的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农村村民,具有身份性质,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不得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村村民转让。
本案中王大叔与小李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的标的物不仅涉及房屋,还包括相应的宅基地使用权。王大叔将其合法取得的宅基地私下转让给本村以外的村民小李,该行为违反了上述《土地管理法》中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因此,王大叔和小李所签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为无效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
《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小李应当归还占有的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王大叔应当将归还出卖宅基地和房屋所取得的价款。
最终,小李退还了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王大叔给予了小李适当的补偿。
余杭诺力亚律师事务所专业提醒:
合同的合法有效是合同能够顺利履行的基本前提,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政策,宅基地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享有、流转,除此之外的宅基地交易一律无效。私下买卖宅基地涉及多方面的法律风险,请谨慎。
来源:余杭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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