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要求国有企业10%股权划转社保基金 专项弥补养老基金缺口

据中国政府网今日(11月18日)消息,国务院日前印发《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实施方案》,其中明确,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股权分红收益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

  方案指出,我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受多种因素影响,形成了一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老龄化加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压力不断加大。在推动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同时,通过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使全体人民共享国有企业发展成果,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改革和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代际公平,增强制度的可持续性。

  方案明确,将中央和地方国有及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纳入划转范围。公益类企业、文化企业、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以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对于划转的比例,方案作了明确的提出,首先以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轨时期因企业职工享受视同缴费年限政策形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为基本目标,划转比例统一为企业国有股权的10%。

  同时,方案指出,社保基金会和各省(区、市)国有独资公司等承接主体,作为财务投资者,不干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其收益主要来源于股权分红。

  方案提出,自方案印发之日起,划转范围内企业涉及国有股权变动的改革事项,企业改革方案应与国有资本划转方案统筹考虑。方案提出,探索建立对划转国有股权的合理分红机制。承接主体持有的国有资本收益,由同级财政部门适时实施收缴,专项用于弥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