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婚前买房,离婚后房子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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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开始:
近日,佛冈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判决丈夫一方应该支付给妻子近十万元,作为分割婚前购买房产的补偿金。
据悉,刘军与王芳(均为化名)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和生活习惯存在较大差异,夫妻矛盾难以化解。2017年5月,刘军认为双方感情已经彻底破裂,遂向法院诉请离婚,王芳同意离婚,但两人对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较大分歧。
根据查明的事实,法院认定登记在刘军名下的某花园房屋是其在婚前以其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购买,且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通过确认双方婚后在银行对房屋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具体金额和该房屋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部分,结合王芳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刘军须按50%的比例支付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款项及该房屋的增值部分,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补偿金给王芳。
来源︱清远日报
记者︱钟盛祺
通讯员︱范秀裕
编辑︱丘惠洁 谢紫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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