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局提示】两则补税公告给纳税人提了个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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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局提示】两则补税公告给纳税人提了个醒

◎ 华税律师事务所   税务争议部  整理/评论

近期,河北宣工、博闻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披露税务机关要求公司补缴以前年度转让其他上市公司股票涉及的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两家公司的公告,引发了证券市场的高度关注。

各地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转让股票缴纳税费情况的检查工作已持续一段时间,一些转让股票的纳税人接受了检查,相信还会有更多案例爆出。专家认为,除了有特别规定外,单位转让股票需要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或增值税(营改增后)的政策规定其实很确定,观望和拖延只会带来更大损失。

一、补税费加滞纳金:金额很“肉疼”

河北宣工涉及金额超过1623万元。《河北宣化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披露,张家口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2014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2017年10月9日张家口市地税局出具了稽查结果。

张家口市地税局稽查局抽查公司纳税申报材料后认为,根据《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的规定,公司2009年~2015年期间出售中工国际股票所获收益应缴纳营业税14372874.95元,城建税1006101.26元,教育费附加431186.2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87457.49元,补缴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18日期间滞纳金138410.78元,上述税款及滞纳金合计16236030.74元。

根据张家口市地税局稽查局的要求,河北宣工于2017年9月30日缴纳了营业税及附加共计16097619.96元,滞纳金138410.78元,合计16236030.74元。2016年9月19日~2017年9月30日的滞纳金,需在张家口市地税局稽查局出具相关文件后再予以缴纳。

博闻科技将缴纳少缴税(费)375万多元。《云南博闻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税务处理事项的公告》披露,云南省保山市地税局稽查局从2017年4月13日起~2017年8月25日,对公司2014年、2015年的新疆众和股权减持涉税情况及其他地方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如下:公司2014年度~ 2015年度少缴税(费)5019944.75元,其中:营业税4563586.1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28179.31元,教育费附加136907.5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1271.72元;多缴税1262571.48元,其中:多缴印花税113.73元,多缴企业所得税1262457.75元。多缴税款与少缴税款合计后少缴税(费)3757373.27元。

该公告还披露,由于前期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法人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营业税存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各地方执行上存在差异,因此博闻科技前期减持新疆众和股权未缴纳营业税。博闻科技于2017年4月接到保山市地税局稽查局的稽查通知后,积极配合纳税检查,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认真研究了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核实了本次少缴税(费)金额,将按照保山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少缴税(费)合计3757373.27元。

河北宣工、博闻科技两家上市公司发布公告后,记者联系了检查两家上市公司的税务机关,希望报道更多检查、处理的信息。遗憾的是,两家税务机关各自因为一些特殊原因,婉拒了记者的采访。

单位纳税人转让股票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前)或增值税(营改增后)的问题,因政策敏感、金额巨大等原因,其实一直受证券市场所关注。

中国宝安应缴税费调整增加4100多万元。今年4月27日,中国宝安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披露2016年5月,中国宝安接到深圳市罗湖区地税局的税务风险自查通知,提示中国宝安对全资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2015年度转让上市公司东旭蓝天7039万股股份所获收益,以及其他子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股票所获收益,是否按税法规定申报和缴纳营业税及附加进行自查。

该公告披露,中国宝安通过对所涉事项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全资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国宝安集团金融投资有限公司因对修改后的《营业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理解不够准确,导致2015年度转让东旭蓝天股份所获股权转让收益以及股票所获收益未按税法规定计提、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造成中国宝安2015年度投资收益科目数据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会计科目数据存在会计差错。为此,中国宝安对公司前期发生的会计差错进行了更正,并追溯调整了部分以前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

虽然中国宝安没有直接披露补缴税费及其金额,但从中国宝安发布的《对合并资产负债表的影响金额》可看出,该公司2015年度应缴税费金额一项调整后增加了4100多万元。

二、纳税有争议?其实政策已明确

在博闻科技等公司公告中,提到公司未及时缴纳转让股票营业税的原因,是“前期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对法人单位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缴纳营业税存有不同的解释和理解,导致各地方执行上存在差异”。

疏理营业税和增值税有关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发现一段时间内对单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是否征收营业税确实有过争议,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规的完善,争议已很小,单位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应征税已很明确。

1994年后,税务机关及理论界一般认为,股票属于营业税税目“金融保险业”项下“金融——金融商品转让”中的“有价证券”。

2009年前,当时实行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3) 第40号〕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是指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

2009年后,《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规定,对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2号)规定,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同时取消了原来“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买卖外汇、有价证券或期货,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2016年5月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在“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明确,“金融服务”包括“金融商品转让”;“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无论是营业税还是增值税,除了有不征税的特别规定外,单位买卖股票的价差都要征税。这点从2009年起,规定是明确的。”北京智方圆税务师事务所主管合伙人王冬生说,但是对于限售股,尤其是上市公司上市之前的原始股东在公司上市后转让股票,是否按照转让股票计算价差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呢?对这个问题的规定不是特别清楚,实践中理解不一,做法不一。

王冬生介绍,支持征税的理由是,既然是卖股票,就要征税,只是购入股票的价格如何确定是个难点;反对征税的理由是,原始股东持有的股权变成的股票,没有购入股票的过程,按照买卖股票征税缺乏法律依据。对如何确定购入价格,也没有规定。

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一些单位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持观望态度,没有及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2016年8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实际上回应和解决了上述争议。该公告第五条规定,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三种方式确定买入价。

同时该公告还规定,“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前,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二、五、六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此前未处理的,比照本公告规定缴纳营业税。”

至此,对单位转让限售股征收营业税或增值税问题已经明确,不同意见终归于统一。

三、别观望了,否则将带来更大损失

正当河北宣工、博闻科技的涉税公告引起热议之际,10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草案)》,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那么,《营业税暂行条例》废止前纳税人有应税行为未缴税的,还用不用缴纳?有欠税的还用不用补? 

对此,中央财经大学税务系主任、教授蔡昌明确告诉记者,《营业税暂行条例》虽然废止了,但在其有效期内的应税业务,出现应税行为而未缴税的,仍然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处理。纳税人欠缴的营业税还需要缴纳,除非超出追溯期限。

纳税人欠缴税款,除了补税外,还会被加收滞纳金。这一点,河北宣工的涉税公告就是很好的说明。河北宣工因为补缴转让股票的营业税及附加,仅2016年9月1日~2016年9月18日期间滞纳金就达138410.78元,此外还需要补缴2016年9月19日~2017年9月30日的滞纳金,数额会更大。

来源:中国税务报

华税短评:对于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是否应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以前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的问题,因为前期政策的不明确,各地税务机关执行存在一定程度的差异。本文通过实际案例,将上述问题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全面的梳理,有利于企业和个人更好的理解相关政策。华税律师认为,企业应当定期对自身的经营行为进行自查,应当密切关注税法相关政策的变化。同时,税务机关执法人员也应当对各项交易的涉税处理加强学习,不仅应当重视对企业的稽查,还应当注重日常对企业的引导,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如专管员等的执法素质,给与企业更多日常的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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