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首例”渣土车抛洒追尾案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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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雨研紫金山/金陵晚报记者陈菲





大量泥浆抛洒在高速路面,导致7辆汽车失控碰撞,由此事故引发的过失损坏交通设施案件,于11月21日上午在雨花台法院开庭审理。





渣土车惹祸、抛洒等一直饱受诟病,是社会关注热点,以往对此类行为大多以罚款或者吊销证件等行政处罚加以处理,这是南京首次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对渣土车抛洒行为进行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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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土车抛洒泥浆七车碰撞





今年5月9日凌晨,司机陈某驾驶装载大量泥浆渣土的某重型自卸货车,从南京某工地出发,经绕城高速公路前往马鞍山。





在行驶途中,该货车车厢后挡板的插销卡槽却突然断裂,车辆内的大量泥浆渣土瞬间外泄至绕城高速公路路面,可驾驶车辆的陈某却未察觉,任由泥浆抛洒在路面近两公里。





因泥浆湿滑,又正值凌晨,严重影响了后行车辆的行驶安全,尽管司机很小心地踩刹车,也依旧没能避免撞车事故。





最终导致七辆汽车失控、追尾、侧滑,车辆损失价值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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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被提起公诉





庭审在刑庭全金华法官的组织下有序进行。经查实,司机陈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并无运输渣土资质,同时根据现场照片表明,该车的车厢后挡板插销卡槽已老化生锈,而陈某在明知此事实的情况下,依然上路行驶。





另外,在发现卡槽断裂致泥浆大量抛洒后,陈某既未及时报警,也未及时采取措施提示后行车辆,放任泥浆渣土遗留在高速公路路面,自己却驾车驶离高速公路。直至7月9日,陈某才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认为:陈某过失损坏交通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综合陈某具有自首量刑情节,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





陈某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忏悔,他表示,因自己的安全意识淡薄,且抱有侥幸心理,却严重危害了他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更触犯了刑法。今后要提高安全意识,遵守法律,敬畏生命。





庭审并未当庭宣判,本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过失损坏公路、轨道、桥梁等交通设备,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刑事责任,当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