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委托照料财产可任由处置? 40万被取走判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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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委托外人照料 40万被取走





法院一审判决返还 全权委托并非任由处置





时下,不少空巢老人、独居老人为养老发愁,选择委托他人照料自己。独居的王老太就经人介绍,委托一壮年男子照料其饮食起居,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却不料几个月后便发生矛盾,于是近日状告对方擅自从其银行账户中取走大量资金,要求解除委托协议,返还40余万元存款。法院一审支持了老太太的请求。





案情





独居老人找了个





可靠的人来照顾自己





王老太年近八旬,离开在美国的女儿独自回国,打算在家乡北京安享晚年,但由于年事已高,独居生活遭遇诸多不便,就想找个可靠的人,来照顾自己的饮食起居。





经人介绍,她结识了四十多岁的李先生,并于前年12月与他签了《全权代理委托书》。协议中约定: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





可王老太万万没想到,才过了短短几个月,两人就发生了矛盾。王老太说,“小李没经过我的允许,就私自从我的银行账户中支取了大量资金,包括用于为他个人购买汽车等。车落在了他自己的名下,这损害了我的利益。”她向法庭请求解除委托协议,由李先生返还她的44万元银行存款。





“我对她是基于感情的照顾,我所支出的费用都是为完成委托事项而产生的,所以应由她自己来负担。”李先生表示,自己有权主张获得相关报酬。





据了解,李先生照顾王老太几个月(双方确认委托关系的存续期间为前年12月初到去年5月底),然后王老太就住进了养老院,之后她委托孙某代其处理相关事务。去年5月30日,孙某收到李先生交还的为王老太保管的私人物品、证件等,并出具了收条。





在照顾王老太期间,李先生保管她名下的农行卡及卡内资金,其间该账户发生进项合计54.6万余元,同时有多笔款项支出。





王老太承认李先生曾经交给自己6.3万元现金、代她向养老院付费7万元。但是对李先生支出的其他多笔数额较大款项的用途,她则提出质疑。比如一笔12万余元的消费支出,李先生声称这钱“用于购买汽车照顾王老太使用”。对于这一解释,王老太并不认可:“他买汽车与我无关,而且我也不知情。”





还有一笔30万元钱款,李先生声称是转到自己个人账户中保管。对于另外多笔支出,他要么说不清用途,要么主张用于照顾王老太,但是都没有举出充足的证据。





判决





法院一审确认无偿代理





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





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根据这份《全权代理委托书》,双方之间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委托范围为概括处理一切事务。





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所支出的费用,有权向王老太主张,而《委托书》中没有约定委托报酬,应视为无偿,李先生无权要求支付委托报酬。李先生向王老太的受托人孙某办理王老太物品交接之日应为合同解除之日,之后李先生应向王老太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并返还其保管的银行卡及卡内资金。





应返还多少钱?法院认为返还资金的范围是:受托期间该银行卡内所有进项之和54.6万余元减去李先生为完成委托事项而支出的合理费用。除7万元养老院费用、交给王老太的6.3万现金外,李先生主张支出的其他款项,王老太均不认可。而李先生也未充分证明上述费用确是为照顾老人而发生的合理开销,所以他应向王老太返还41.3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李先生已提起上诉,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释法





事前事后不报告 “全权委托”也自担后果





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张海霞律师认为,此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委托事务范围可包括买卖、借贷、保证等法律事务,以及代为取钱、代办医药费报销等非法律事务。委托权限包括概括委托和特别委托。





“像王老太委托李先生全权处理其房产、养老金、医疗费报销、银行卡补办等一切事宜,这种就属于概括委托,也就是委托人将一切事物概括地委托给受托人处理。委托合同可以有偿或无偿,委托人和受托人达成一致意思即可,双方也可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受托人要依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情况紧急,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当时又无法联系,那么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将情况报告委托人。而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也应转交给委托人。”





王老太因身边无人照料,与李先生签订委托合同,李先生作为王老太的受托人,应依据王老太的指示处理相关事务。





“委托人没有指示的事务,受托人办理完成后,如果事后不能取得委托人追认,即使是‘全权委托’,即概括委托,那么也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承担事务引发的权利义务后果。”





张律师认为,王老太没授权李先生买车,他擅自使用老人的钱款买车,虽然辩称是为照顾王老太使用,但在王老太事先不知情、事后也不予认可的情况下,该买车行为不能对委托人王老太发生效力,后果只能由受托人李先生自己承担。





此外,受托人应随时向委托人即王老太报告事务处理情况,这是受托人应尽的法定义务和忠诚义务。同理,李先生有多笔支出不能说明用途,该支出行为因不能事后取得委托人追认,也不能对委托人发生效力。所以,这些支出就应当由受托人返还给委托人王老太。





支招





年老辨析能力下降 养老更适合“遗赠扶养”





很多独居老人之所以签订类似协议,就是因为身边没有子女,想找个人来照顾自己晚年的生活起居。但采取委托合同方式是否妥当呢?还有没有更合适的方式?





张海霞律师认为,法律上有一种“遗赠扶养协议”,它与委托合同很相似,都以给付劳务为其内容。但二者的区别在于,前者以付出劳务为目的,遗赠人就是为了接受扶养人付出的劳务才签订该协议;而委托合同虽然也包含给付劳务,但合同目的是处理委托事务,给付劳务仅是为达目的而采取的手段。





空巢老人或独居老人因年老体衰,往往希望获取年轻人的劳务以帮助自己。而对于丧失基本判断和辨析具体事务能力的老人来说,张律师认为更适合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当然,具体执行需要社会公信力的介入和监督。





“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和扶养人为明确相互间遗赠和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所订立的协议。需要他人扶养,并愿意将自己的合法财产全部或部分遗赠给扶养人的为遗赠人;对遗赠人尽扶养义务并接受遗赠的,为扶养人。在效力上,“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继承开始后,被继承人有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继承人的遗产优先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办理,之后被继承人还有其他遗产可继承的,再按照遗嘱处理。





律师建议





老年人应该尽量依赖自己的子女养老





如今,养老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尤其是独居老人、空巢老人时常承受精神上的孤独,还有生活上的不便。张海霞律师建议老年人要早作打算,在自己身体尚好、思维清晰的时候,就对自己的将来做出计划。无论是针对财产处理,还是人身照料,方式有多种,可以订立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





“老年人还是应该尽量依赖自己的子女,不能轻信外人的花言巧语。从根本上来说,亲生子女在法律上是有赡养义务的。我们常说,法律是最后的一道防线,最终,老人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对于子女以外的人,因为没有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所以不能以法律手段来要求他们。”





不过张律师认为,老人也不要轻易为了应付子女,就出具书面文字。书面文字约定是要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的,到时再说自己不明白、不清楚,那也不能随意更改了。因此,建议老年人自己先想清楚,或者咨询法律专业人士,听取了专业建议后,再做出具体决定。





本报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