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缓刑犯 收监执行没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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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罪犯郭某因单位行贿罪被大连市西岗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随后,被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接收,开始实施社区矫正,矫正期至2018年1月。期间,检察机关发现郭某明知缓刑期间未经考察机关批准不得离开北京市,但仍擅自前往大连等地经商、访友,屡次违反规定。在北京市大兴检察院建议下,考察机关北京市大兴区司法局依法提请撤销罪犯郭某缓刑,由法院裁定撤销了罪犯郭某缓刑,同日郭某被押送看守所收监执行原判刑罚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说法
罪犯一旦被法院宣告缓刑以后就可以释放回家,然后和正常人一样工作、生活,避免了牢狱之苦,所以有人认为,“缓刑”不是“刑”?
当然不是,刑法规定:“缓刑”是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采取的特殊执行方式。被判缓刑虽然不用去坐牢,在日常生活中的权利也和正常人无异,但并不等于“回归自由”,缓刑不等于释放。刑法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察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也有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具体包括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未按规定时间报道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郭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数十次脱离监管,达到100余天,情节严重,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刑罚。也就是说,郭某仅剩120天就结束的缓刑考验付诸东流,等待他的将是三年的牢狱生活。
检察官提醒,社区矫正人员千万不要以为被处以缓刑、假释就可以从此“高枕无忧”,放松改造,甚至放纵自己,否则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必须认真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用实际行动改正自己的错误,才能真正得到社会的尊重和接纳。
(作者单位: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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